2022年1月13日上午9时许,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采用远程视频与现场庭审相结合的方式对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一案公开开庭审理。该案系利通区首例公诉机关就食品安全领域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7月2日凌晨,被告人赵某某在吴忠市利通区金积镇某屠宰场内,对白某某委托司机运输到该屠宰场没有动物检疫合格证的八头牛(六头已屠宰,两头活牛)进行屠宰分割。同日早晨,被告人赵某某将八头牛的牛骨和部分牛油以1180元的价格出售给杨某某,将八张牛皮以2880元的价格出售给马某某。7月3日,被告人赵某某将价值102512.2元的33件1385.3千克的(八头牛)牛肉运输至宁夏永宁县某市场进行销售,因肉质问题未出售成功,后被告人赵某某将牛肉存放在某市场的某牛羊肉店。后经采样检验,被告人赵某某屠宰、销售的33件牛肉、牛皮、牛骨中含有病毒。
该案审理期间,公益诉讼起诉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检察院向我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将含有病毒的牛肉、牛皮、牛骨进行销售的行为足以造成其他食源性疾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可能侵害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人赵某某应承担民事责任,依法赔偿损失、向公众赔礼道歉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故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人赵某某支付其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牛肉及牛副产品价款一倍的惩罚性赔偿金,承担涉疫牛肉及牛副产品的销毁费用,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鉴于本案涉及公共利益且系公益诉讼案件,我院依法组成7人合议庭进行审理。庭审前,合议庭成员认真查阅卷宗,了解案情。庭审中,合议庭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为推动法庭调查实质化,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根据公诉机关的申请,通知四名证人出庭作证,积极引导控辩双方围绕案件争议焦点、证据、事实进行辩论,有序推进本案刑事部分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的审理。
目前,该案审理工作正有序进行中,将择期公开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