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阆中市首例涉食品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6-10 16:18:10 来源:互联网

 

  庭审现场

 

  四川新闻网南充6月10日讯  “地沟油”的出现一直威胁着人们的生命健康,早些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就联合发文《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6月10日,记者从阆中市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于近日审理了该市首例涉食品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并当庭作出了宣判。

 

  6月6日,阆中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阆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三名被告人为节约火锅店运营成本,制作所谓“老油”并将其掺入火锅底料中,销售给顾客食用,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同时三名被告人的行为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一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人支付公益赔偿金,并在省级以上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阆中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余某、缪某某、樊某三人共同出资成立阆中某火锅串串店,在经营期间,三被告人将顾客食用过的火锅废油熬制后再次销售。2019年1月2日,阆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对该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遂于2019年1月7日将该案移送阆中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同时查明,经营期间,该店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收入金额为6453元。另查明,阆中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4月15日在《检察日报》公告后,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未提起民事公益诉讼。阆中市人民检察院遂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本案中,被告人余某、缪某某、樊某共同商议,回收顾客食用过的废弃油脂熬制成所谓的“老油”,实为地沟油,并将“地沟油”销售给顾客食用,侵犯了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和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当依法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阆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同时,三被告人的行为,危害了食品安全,损害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对危害食品安全、损害消费者身体健康的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赔礼道歉。

 

  该案经合议庭评议后当庭宣判,认定被告人余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3000元。被告人缪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3000元。被告人樊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3000元。

 

  被告阆中某火锅串串店、余某、缪某某、樊某支付惩罚性赔偿金64530元,并相互承担连带责任,此款上缴国库。三被告人在省级媒体上对阆中某串串店的消费者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相关费用。

 

  据了解,阆中市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段辉担任了此次案件的审判长,阆中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吴兴家担任公诉人,南充中院及南充各基层法院派员观摩了此次庭审,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阆中市市监局相关负责人,被告人亲属和部分群众旁听了庭审,法院同时并对该案庭审情况进行全程直播。(阆中市人民法院供图)


  延伸阅读:


  什么是公益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

 

  “地沟油”犯罪,是指用餐厨垃圾、废弃油脂、各类肉及肉制品加工废弃物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用油”,以及明知是利用“地沟油”生产、加工的油脂而作为食用油销售的行为。对于利用“地沟油”生产“食用油”的,和明知是利用“地沟油”生产的“食用油”而予以销售的,依照刑法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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