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某茶业公司系淘宝互联网购物平台“某旗舰店”的经营者。今年7月,程某在该旗舰店内购买一礼盒茶叶,内含茯砖茶、花砖茶、黑砖茶各一盒,总价款为4980元。7月25日,程某收到商品。收货之后经查询,程某认为茶业公司出售的茶叶并没有取得边销茶(类别编号1402)生产许可证,属于无证生产,违反了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侵害了程某的合法权益,双方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
【断案】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网络购物合同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本案中,茶叶公司取得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用于茶叶(1401)、调味茶(1404)的生产。根据国家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以及茶叶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的有关规定,茶业公司取得类别编号1401生产许可证即可生产边销茶(1402),程某主张无证生产不成立。
同时,惩罚性赔偿条款初衷在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消费者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符合一般善良消费者的标准。程某以牟利为目的“知假买假”,试图通过诉讼来牟取暴利的行为为法律所不允许。故此,法院判决驳回程某诉请,程某当庭表示服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