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20年广东省和江门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食用农产品1类食品313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其中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299批次、不合格样品14批次(见附件),检出金属污染物、农兽药残留等问题,检验机构均为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现将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重金属污染问题
(一)江门市礼乐中心市场经营者李翠玉销售的鱿鱼(冻鱿鱼),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江门市杜阮镇中心市场经营者李长好销售的姜,铅(以Pb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江门市杜阮镇中心市场经营者黄汉东销售的姜,铅(以Pb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四)江门市杜阮镇中心市场经营者姚逸妹销售的姜,铅(以Pb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兽药残留问题
(一)江门市新会区御品南豪餐饮有限公司销售的河虾,硝基呋喃代谢物-SEM(呋喃西林代谢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蓬江区美陈水产店销售的花甲,恩诺沙星残留量(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氯霉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贯溪市场经营者凌火生销售的菠菜,阿维菌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四)江门市蓬江区沛丰水产品店销售的沙甲,恩诺沙星残留量(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五)蓬江区武绍石蔬菜档销售的豇豆,灭蝇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六)江门市蓬江市场经营者李悦芳销售的菠菜,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七)江门市蓬江市场经营者何连英销售的黄豆芽、绿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八)江门市蓬江市场经营者刘钦销售的绿豆芽、黄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相关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对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进行调查处理,责令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并分析原因进行整改;并要求经营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并依法予以查处。以此督促企业履行法定义务,并将相关情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查处情况由企业所在地负责案件查办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规定公开。
食品安全消费提示: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您应尽量通过正规可靠渠道购买食品并保存相应的购物凭证,购买食品时要看清外包装上的相关标识,如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和地址、成分或配料表、食品添加剂标识、QS标识等是否齐全;不要购买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产品,不要购买超过保质期的产品。购买食品后应按照标签所示方式贮存,并按照标示的食用方法加工食用。短保质期食品注意适量购买,避免久放变质。
欢迎广大消费者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工作,关注每月食品抽检信息公布,如发现危害社会公众的食品及其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举报投诉电话12315。
特此通告。
附件:
1. 本次检验项目
2. 食品监督抽检合格信息(2020年第21号)
3. 食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信息(2020年第21号)
4. 关于部分检验项目的说明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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