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安全网讯 6月18日,据韩媒报道,韩国于6月18日发布了《农水产品的原产地标示相关法律实施令》部分修改单,本次修改的主要内容如下:
1.今后,按照《食品等的标示、广告相关法律》的标示标准,不需要标示原材料名称等产品可以豁免农产品和水产品原料的原产地标示。
2.在集体食堂和普通餐饮店等中,羊肉和山羊肉要区分原产地标示。
3.根据《电商等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了邮购的范围,是指已进行申报的邮购商或利用邮购中介经营的网络购物中心进行销售的销售商。
4.农林畜产食品部、海洋水产部、海关或市、道为了对原产地标示对象农产品或其加工品的自我抽检计划推进情况进行调查评估时,以自我计划目标达成程度、执行效率、人力财力使用的合适性为中心进行评估;同时,为了提高原产地调查工作的效率,农林畜产食品部和海洋水产部可构建、运营原产地标示调查资料综合管理系统。
该修改单将于7月1日实施。但就羊肉和山羊肉原产地区分标示,相关餐饮店或集体食堂经营者可以在2020年6月30日前按照以往规定标示原产地。 本文由中国食品安全网信息服务部日韩信息组编译,供网友参考,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出处!有任何疑问,请联系qxn@foodmate.net。日韩信息组致力于监控分析日本、韩国食品安全标准法规和信息动态,为食品企业提供支持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