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7日,欧盟发布条例(EU) 2019/706,批准活性物质香芹酮(Carvone)。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第二十天生效,从2019年8月1日起实施。 欧盟条例(EU) No 540/2011附件进行修订,Part A删除香芹酮条目,Part B增加相应条目,编号为135。具体批准信息如下: | 通用名称 鉴定编号 | 化学名称 | 纯度 | 批准日期 | 批准期满 | 分则 | 香芹酮 244-16-8 | (S)-5-isopropenyl-2-methylcyclohex-2-en-1-one 或 (S)-p-mentha-6,8-dien-2-one | 923 g/kg右旋香芹酮 | 2019.8.1 | 2034.7.31 | 为执行法规(EC)No 1107/2009条款29(6)的统一原则,应该将关于香芹酮的审查报告结论考虑在内,尤其是附件I和II。 在整体评估中,成员国应特别注意: —保护操作人员,确保使用条件包括适当的个人防护设备。 使用条件应包括适当的风险减缓措施。特别是在使用含有香芹酮的植保产品后,应考虑进入贮藏室前的必要时间间隔。 申请者应向委员会、成员国和管理局提交以下确认资料: —当地表水被抽取作为饮用水时,水处理过程对地表水和地下水中残留物性质的影响; 申请者应在委员会公布关于评估水处理过程对地表水和地下水中残留物的性质影响的指导文件两年内提交该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