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告诫书
各食品经营者:
鉴于槟榔及槟榔制品存在较高的食品安全风险,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槟郎制品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市监食生函〔2021〕1582号)已明确,“不应再按食品对槟榔进行监管”。目前,已不再对槟榔实行食品生产许可审批和监管,槟榔制品包装不得按预包装食品标准使用食品的标识标注。
请各食品经营者立即自查,于9月25日前自行下架销售食品包装和标签标识的槟榔及槟榔制品。各区县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检查力度,对食品经营场所发现销售食品包装和标签标识的槟榔及槟榔制品,将坚决依法查处。
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20日
信息来源:食品经营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