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到“盒马鲜生”,很多人都知道这是连锁生鲜超市品牌。而泰兴一家店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起名为“盒马生鲜”,从而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被靖江法院依法判决赔偿原告“盒马鲜生”2.5万元。
2016年8月至2019年11月间,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取得“盒马”“盒马鲜生”等注册商标。原告盒马公司成立于2015年6月,经营多家国内知名“盒马鲜生”大型连锁生鲜超市,是“盒马”“盒马鲜生”等系列注册商标的合法使用权人。凭借着高品质,“盒马鲜生”店铺吸引了大批忠实顾客。
然而,随着“盒马鲜生”知名度的上涨,一些店铺也开始“傍名牌”。原告盒马公司发现,泰兴有一家名叫“盒马生鲜”的海鲜店(以下简称“泰兴海鲜店”),其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店名中使用“盒马”“盒马生鲜”字样,并在业务经营及宣传等商业活动中将“盒马”用作商标使用,还使用了原告特有“门头”等。
原告盒马公司认为,“盒马”一词为臆造词,具有显著的独特性,泰兴海鲜店擅自使用与“盒马”“盒马鲜生”相同及相似的商标,其一系列行为足以使公众认为其与盒马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构成商标侵权,遂将泰兴海鲜店起诉至法院。
靖江法院经审理认为,“盒马”“盒马鲜生”等注册商标均系依法核准注册,且均在有效期内,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被告在其店铺门头突出标注“盒马海鲜”字样,收款界面使用“盒马生鲜”字样,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这些标识与案涉注册商标中的“盒马”在文字组成、读音上完全一样,同时使用在上述商标经核准使用的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构成近似。因此,被告的行为构成对盒马公司的商标侵权。
同时,靖江法院认为,被告店名中使用的“盒马”字样与案涉商标相同或部分相同,容易导致一般公众混淆其服务的具体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靖江法院认为,被告泰兴海鲜店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盒马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并对原告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最终,判令被告泰兴海鲜店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赔偿盒马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等合计人民币25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