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
但总有一些不法分子置老百姓的健康不顾,
企图从中牟利。
近期,长兴县检察院依法办理一起非法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据悉,2021年5月,长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长兴县某洗浴店查获朱某持有的“藏药神威”36瓶,共计360粒。长兴县公安局根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的线索侦查终结后,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至长兴县检察院。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 年上半年至 2021年4月期间,朱某利用给顾客搓澡的便利,将从他人处购买的“藏药神威”壮阳药,向顾客介绍推销,共计销售 13 瓶。经鉴定,涉案“藏药神威”中含有西地那非(俗称“伟哥”)成分,“西地那非”属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发布的《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上的物质。
2021 年 9 月,长兴县检察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朱某提起公诉。经长兴县法院判决,因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朱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八百元。
因朱某的犯罪行为,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处于受损害状态,长兴县检察院针对此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判令朱某因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而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12000元。目前,在法院的调解下,已与朱某达成民事赔偿调解协议,检察机关的诉求全部得到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检察官提醒
食品安全是底线。每一位公民都应充分认识食品安全的重要性,牢固树立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做到诚信自律,守牢食品安全底线,对社会和公众负责。 检察机关将立足自身职能,继续守护好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