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说法律师】
山东君雅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其林 【案情简要】
白先生在某淘宝网店分三次购买了13盒日本固体奶粉,商品详情交易页显示价格、“原产地:日本”等信息。涉案商品外包装上未见有中文标签。经查询我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专栏》,白先生发现在“进口乳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名单”中未查见日本,遂以该淘宝店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为由提出退一赔十的诉请。淘宝店铺辩称,白先生系知假买假者,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食品安全法》保护,不同意白先生诉请。
【律师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将知假买假者列入法律保护的范围。对于淘宝店铺关于白先生系知假买假,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食品安全法》保护的抗辩意见,不应得到支持。应当支持白先生要求退还货款并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的诉请。
那么,食品、药品领域十倍赔偿是否受限?通常会考量哪些方面?
1、案涉商品是否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情形
案涉商品是否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情形对照法律、法规可以得出具体结论。需要注意的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不属于赔偿范围。
2、购买人是否有主张十倍赔偿的权利
从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来看,主张赔偿的主体从《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消费者”变更为《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的“购买者”,主体范围明显扩张,职业打假人是否属于消费者存在不同观点,而其属于购买者的范畴则是确定无疑的。
3、购买人是否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为生活消费需要”可进一步理解为真实的消费意思表示及生活需要目的。换言之,虽然不考虑购买人的身份,但依然要考量其购买频率、数量及涉诉次数,此类购买人购物经验丰富,对食品安全关注度较高,通常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其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行为与《食品安全法》的法律价值和立法精神不相符合,故十倍赔偿诉请难以得到支持。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