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海南省市场监管部门和市县综合执法部门紧紧围绕市场监管总局确定的打击重点和海南省市场监管局明确的自选动作,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以案件查办为抓手,切实解决民生诉求,以实际行动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为进一步震慑违法者,警示经营者,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1.海口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海南递鲜勃贸易有限公司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且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用农产品案
案情简述:
自2020年以来,海南递鲜勃贸易有限公司从云南、山东、定安和澄迈等省内外渠道购进国产牛肉原料,从海口、广州等渠道采购进口冻牛肉原料,经切割、称重、分装加工成盒装牛肉,通过线上线下渠道批发零售。其中,通过多多买菜、美团优选、橙心优选等三个线上平台销售的盒装牛肉加贴了食用农产品标签,标注有“产地:海南”、“产地:海口”、“产地:海南昌江”等内容,与实际产地不符,销售金额7357145.98元。另外,通过多多买菜平台销售的由进口冻牛肉原料加工而成的盒装牛肉,标签标注“生产日期”为分割当天的日期,与进口冻牛肉外包装标注的实际生产日期不符,销售金额110000元。当事人上述两项行为违法所得合计217591.15元。当事人还存在分装销售进口冻肉类产品未在包装上保留原产品全部信息、从事食用农产品批发业务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及销售记录制度等违法行为。
处理决定:
当事人加工牛肉时标注虚假产地、虚假生产日期以及分装销售进口食用农产品,未在包装上保留原进口食用农产品全部信息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十项、第十二项,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2021年10月28日,海口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17591.15元,3.罚款1890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2107591.15元。
案例2.儋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儋州温皇学校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案情简述:
2021年6月5日,儋州温皇学校食堂员工不规范操作造成致病菌污染食物,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造成39名学生发生食源性疾病,违法所得为5800元。另查,该校食堂在经营管理中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各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多年未更新,使用未经消毒的容器盛放直接入口食品,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学校食堂加工餐饮食品存在生熟不分、在粗加工区加工熟食的情形。
处理决定:
当事人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儋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5800元,罚款10万元;2.对该校校长尹某罚款6万元;3.对该校后勤部主任、食品安全管理员韦某罚款3万元。
案例3.海南省市场监管局查处琼海康联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用油案
案情简述:
琼海康联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两批次食用调和油经检测,结果为不合格。2021年9月8日,海南省市场监管局对其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生产了上述两批次食用调和油222瓶,产品货值金额共计4558元,销售和自用31瓶,销售金额538元,违法所得538元。
处理决定: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用调和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了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用调和油的违法行为。海南省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191瓶食用调和油,2.没收违法所得538元,3.罚款75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75538元。
案例4.海口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海南永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实际小于其标注的净含量的芝麻油案
案情简述:
2021年8月3日,海口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对海南永丰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不符合定量包装食品计量要求的“调味香芝麻油”进行调查。经查,海南永丰食品有限公司在2020年10月6日生产了定量包装商品实际小于其标注的净含量的调味香芝麻油240瓶,在2020年12月21日生产了上述不合格调味香芝麻油432瓶,共计672瓶。上述食用芝麻油已经全部销售完毕,销售金额共计9612元。
处理决定:
当事人生产、销售的“调味香芝麻油”定量包装食用油的平均实际含量小于其标注净含量,其行为违反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海口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以该批调味香芝麻油货值金额1倍罚款,即处以9612元罚款。
案例5.海南省市场监管局查处海南锦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经营伪劣电缆案
案情简述:
2021年5月19日,根据投诉举报线索,海南省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对海南锦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位于海口市石塔村石塔南路的仓库进行检查,现场扣押涉嫌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1盘铜芯电缆、18盘架空线缆以及51盘卷装铝塑线,并开展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被扣押的不同品牌电线电缆中,不合格电线电缆共计11629米,合计货值金额为71667.3元,违法所得960元。另外,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不合格电线电缆的购销合同、进销凭证以及相关出厂合格检验报告。
处理决定: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电线电缆,且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属于“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海南省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上述不合格的电线电缆,2.没收违法所得960元,3.处不合格电线电缆货值金额71667.3元3倍的罚款215001.9元。以上罚没款合计215961.9元。
案例6.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夏某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案情简述:
2021年7月1日,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线索,对琼海市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的国际医学产业中心项目工地进行检查,发现该项目使用涉嫌侵犯“科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卫浴产品15个(11个拖把盆和4个洗脸盆),项目承包人夏某某无法提供产品合格证明等相关材料。该局依法将上述商品予以查封,并立案调查。经查,上述商品标有“KOHLER”标识,无生产商相关信息,为侵犯“科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当事人通过网上购买上述产品的价格明显低于“科勒”正规厂家的报价。当事人经营上述两种商品的违法金额共计10080元。
处理决定:
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第三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共计15个,2.罚款50000元。
案例7.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褚某某不执行政府定价代收电费案
案情简述:
三亚市褚某某在2019年1月至2020年12月,负责三亚市天涯区红旗街38号港湾公寓代收代缴电费期间,存在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违法行为,多收金额为75722.19元。
处理决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涉嫌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违法行为。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警告,没收未退还的违法收取的费用75722.19元,并罚款75722.19元。
案例8.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海南中油深南石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万宁龙滚加气站未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案
案情简述:
2021年7月22日,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海南中油深南石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万宁龙滚加气站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无法提供2021年7月12日前的车用气瓶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该局决定立案调查。经查,2021年7月6日,当事人在对车用气瓶(气瓶编号:CP1000D-20098-077)充装天然气240.29kg,充装时当事人未严格实施《气瓶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要求,未对气瓶进行检查,也没有填写检查记录。
处理决定:
当事人在车用气瓶充装过程中,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9.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海南椰城之星物流有限公司运输禁止名录内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案
案情简述:
2021年3月10日,三亚市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在三亚市吉阳区师部农场路的三亚物流联盟查获一批塑料袋,数量共95包。随后,该案移送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立案调查。经查,涉案的塑料袋由海南椰城之星物流有限公司运输至三亚,共95包(重量1900Kg),货值2.6万元,材质为PE-HD,属于《海南省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名录》的产品。
处理决定:
当事人在海南省内运输禁止名录内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其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95包(重量1900Kg),2.罚款50000元。
案例10.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三亚海棠湾聚轩阁海鲜店欺诈消费者案
案情简述:
2021年6月13日,根据网民反映情况,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三亚海棠湾聚轩阁海鲜店涉嫌存在对顾客购买的海鲜进行掉包一事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顾客点餐消费的过程中用死的海鲜产品替换顾客点的鲜活海鲜产品,掉包海鲜产品共计12次,涉及波士顿龙虾等7个海鲜品种,销售金额共计3610元,违法所得共计1605.6元。
处理决定:
当事人通过调包海鲜的方式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一款以及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骗取消费者价款而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的欺诈行为。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处罚办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605.6元,2.处以违法所得十倍的罚款共计人民币16056元,3.吊销营业执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