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对刘某、郑某不服袁州区市场监管局行政行为的起诉案作出判决:该院认为,袁州区市场监管局对刘某、陈某制售假冒干鲜食品的违法行为一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支持袁州区市场监管局的行政行为。 4月26日上午,袁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时,发现宜春中心城区城郊天桥路6号有一家专门制售假冒高档干鲜食品的特大型窝点。该窝点位于一个地下仓库,阴暗潮湿,污水横流,蚊子苍蝇倒处乱飞,卫生条件极差。地上一片狼籍,纸箱、包装袋、裸露的干鲜食品随处可见。但是,现场却没有营业执照、许可证等任何法律文件。执法人员立即依法查扣各类干鲜食品和造假工具。 经询问,刘某、郑某对自己制售假冒干鲜食品违法行为的事实供认不讳。 据了解,刘某、郑某均是福建省仙游县人。2018年春节后,两人相约从家乡来到宜春做干鲜食品生意,承租宜春市官山路128号和天桥路6号分别作为居住地和经营地。在没有办理营业执照和相关许可证等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通过长途客车从福建省仙游县干鲜食品市场分期分批运购墨鱼干、桂圆干、荔枝干、香菇、木耳等干鲜食品,同时运购印有“福建省仙游县顺达干果有限公司”“福建省仙游县远通干果有限公司”“福建省仙游县泰丰干果有限公司”等厂家产品标识、产地、厂名、厂址、厂家联系电话、合格证等内容的各类包装袋20余种,自购两套封口机、台秤、打码机、日期印戳等工具,雇请多名工人在居住地和经营地对干鲜食品进行包装加工,贴上产品合格证、打上产品出厂日期及有效期后,便堂而皇之地将各类伪造产地、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干鲜食品销往宜春中心城区各大中型超市,及袁州区、万载县、高安市、新余市、分宜县等周边各县市。案发时,销售总额为29.0974万元,总案值260余万元。 6月5日,袁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对刘某和郑某加工销售假冒干鲜食品的违法行为做出处罚决定,没收查扣其伪造产地、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各类半成品干鲜食品244箱(袋),包装袋64万只及封口机、台秤、打码机、日期印戳等两套造假工具,并处以罚款上缴国库。至此,历时30多天,倾注了袁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大量心血的“4.26特大假冒干鲜食品案”终于画上了句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