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贵州黔茗坊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花溪分公司生产的“开胃水豆豉”被检出不合格。近日,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抽检基本情况
贵州黔茗坊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花溪分公司生产的“开胃水豆豉”(生产日期:2019年2月26日,规格 :210g/瓶),经抽检,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2712-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豆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见贵州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报告》(No:【黔】质检第G20190103833号)];
贵州黔茗坊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花溪分公司生产的“开胃水豆豉”(生产日期:2019年3月11日,规格 :610g/瓶),经抽检,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2712-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豆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见贵州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报告》(No:【黔】质检第G20190103834号)]。
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根据该公司的生产记录和销货清单,贵阳黔茗坊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花溪分公司总计生产了“开胃水豆豉”(生产日期:2019年2月26日,规格 :210g/瓶)480瓶,其发货价格是每件60元(每件24瓶),每瓶均价为2.5元,该批次产品货值金额为1200元。该批次产品已销售完毕,获违法所得1200元。
该公司总计生产了“开胃水豆豉”(生产日期:2019年3月11日,规格 :610g/瓶)240瓶,其发货价格是每件65元(每件12瓶),每瓶均价为5.42元,该批次产品货值金额为1300元。该批次产品已销售完毕,获违法所得1300元。
经核查,该公司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该公司在产品生产过程中员工未严格按消毒规程对自身、生产场所进行消毒;生产时,瓶子在清洗干净后通过紫外线灭菌,然后自然风干,瓶子消毒不够彻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开胃水豆豉”(生产日期:2019年2月26日,规格 :210g/瓶)的行为减轻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贰佰元整(¥1200.00);
2.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决定对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开胃水豆豉”(生产日期:2019年3月11日,规格 :610g/瓶)的行为减轻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叁佰元整(¥1300.00);
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处罚决定书编号:(黔筑)市监食生罚〔2019〕3号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该公司原因排查:员工操作不规范,在生产过程中有员工图方便,未严格按消毒规程对自身、生产场所进行消毒,导致产生污染;生产时,瓶子在清洗干净后通过紫外线灭菌,然后自然风干,瓶子消毒不够彻底,造成了产品在抽检过程中出现不合格的情况。
整改情况:1、加强对员工培训,严格按消毒规程对整个生产过程进行管控。完善对工作人员、消毒设施管理,加强对生产场所的消杀灭工作。
2、添置消毒设备,对产品所用瓶子、瓶盖进行二次消毒灭菌,增加生产工序,对产品成品也进行高温杀菌,确保产品合格。
3、做好防蝇、防鼠、防虫工作,做到每日检查。
4、已经将新生产的同规格产品送检,检验合格后才进行产品的再次生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