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治网讯 谢某从网上购买黑茶17袋,购回后发现随黑茶一同邮寄到谢某手中的宣传页中写有黑茶有降血压血脂、减肥等功效。并且发现产品外包装上没有生产许可证、执行标准以及生产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属于“三无产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故要求某商行退还货款1496元并支付货款十倍的赔偿14 960元。近日,北京市通州法院审结此案,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谢某从某商行在某网站商城开设的店铺旗舰店购买黑茶17袋(每袋30片,每片3.5克),每袋单价188元,总价优惠1700元,故总价款为1496元。某商行通过快递向谢某送货,随诉争产品一同送达谢某的有:1、上海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张,购买方名称为个人,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为食品,价税合计1496元,销售方名称为某商行,并加盖某商行发票专用章;2、某牌黑茶片宣传页一张,载明黑茶具有调节体内糖代谢(防治糖尿病)、降低血脂血压、抗血凝血栓、提高机体免疫力和抗衰老等功效,该张宣传页右下方有该店家的网站商店和微店二维码。
谢某认为某商行销售的某牌黑茶片作为普通食品宣传具有降血压、降血脂、防糖尿病、提高免疫力抗衰老、抗血凝、抗血栓、减肥等功效,同时该产品外包装上没有生产许可证、执行标准以及生产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属于“三无产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故要求某商行退还货款1496元并支付货款十倍的赔偿14 960元。
另查,谢某购买的17袋某牌黑茶已经食用2袋,剩余15袋。
法院认为,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根据该条规定,普通食品在广告宣传中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某商行作为经营者负有保证所销售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的法定义务,应当对其销售的产品尽到高度审慎的注意义务,严格按照食品安全的要求采购和销售食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于食品进行广告宣传。但某商行宣传诉争食品具有调节体内糖代谢(防治糖尿病)、降低血脂血压、抗血凝血栓、提高机体免疫力和抗衰老等功效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普通食品的宣传中涉及疾病预防和治疗的内容,使谢某陷入对诉争食品广告宣传的误解从而购买诉争食品,某商行应当承担退一赔十的法律责任。故法院对于谢某要求某商行支付货款十倍赔偿14 96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谢某要求退货的诉讼请求,因谢某已经食用2袋黑茶,尚余15件,且虽然网页上标注诉争食品单价为188元,但优惠后经合计单价为88元,故应予商行应退还谢某货款1320元,谢某将某牌黑茶片15袋(每袋30枚)退还某商行,如不能如数退还,谢某应按单价88元予以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