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王某在经营面点超市期间,在生产、加工面制品馒头、花卷的过程中使用含铝添加剂的泡打粉。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判决结果,王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王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一百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禁止王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2015年8月,男子王某在辽宁经营“某面点超市”期间,在生产、加工面制品馒头、花卷的过程中使用含铝添加剂的“剑石”牌泡打粉。
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8月24日依法将涉案面制品扣押并送检,经检测馒头含铝78.8mg/kg,花卷含铝201.06mg/kg。
经辽宁省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评估认为,王某超范围使用含铝添加剂生产加工面制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长期使用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之后,王某被传唤到案。案发后,王某被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该款已上缴财政。
2018年10月,检察机关将此案公诉到法院。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判决结果,视本案具体情节,一审认定王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王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一百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禁止王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