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检察院提起的贵港市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港南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禤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一次性缴纳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九万元,上缴国库;并在广西省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经调查查明,2017年初,禤某从山东威海市两家盐业有限公司购进大量日晒盐存放于港南区江南工业园租赁的仓库内进行销售。2017年4月,禤某将换包装或不换包装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日晒盐充当合格食用盐销售给玉林市三家酸料厂共15吨,用于腌制酸料,销售额共计9000元。三家酸料厂腌制的酸料在玉林及贵港地区销售。销出的日晒盐经抽样送广西盐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因未检出碘强化剂,不符合《食用盐》GB/T5461-2016日晒盐指标要求,是不合格食用盐。
广西以碘缺乏地区为主,仍需普及碘盐、持续消除碘缺乏病。长期食用缺碘的食盐,足以引起人体严重食源性疾病,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造成极大危害。
该院认为,禤某明知是不合格的食用盐仍销售,导致大量的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用盐流入消费市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禤某除了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外,还应当承担产品销售侵权责任。该院依法向港南区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决禤某在公开媒体上赔礼道歉、支付销售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港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