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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判决网售西班牙“三无”火腿案消费者退一赔十获支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7-11 16:26:00 来源:互联网
  

中国食品安全网讯(赵永恒 记者黄官国)张某在“淘宝”网开设网店,陈某于2018年7月10日通过网络购物平台在张某所经营的店铺支付4780元购买了“西班牙5j火腿”。陈某收货后发现该产品无中文标识、生产企业、经销商等信息,无我国出入境管理局检验检疫、通关证明。经查询,该产品系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禁止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一览表》明确的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产品。陈某认为张某违法销售明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退一赔十。

  一审法院查明,涉案商品包装未见中文标识,张某亦未提供涉案商品的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符合评估审查要求的国家或地区输华肉类产品名单》中,西班牙冷冻猪产品不包含涉案商品。张某未举证证明涉案商品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涉案商品无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中文标签、说明书,也无可以证明涉案商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的相关证明文件。张某违反法律规定,在网上销售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进口食品,其行为存在明显过错,应当承担“退一赔十”法律责任。据此,判决张某退还陈某货款4780元,并退一赔十支付赔偿款4.78万元。

  张某不服提出上诉,认为销售涉案商品虽然违反法律规定,但为境外商品,没有质量问题,也无安全隐患,支付十倍赔偿金没有法律依据。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进口食品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后,海关凭其通关证明放行。第九十七条规定,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张某销售的涉案商品既无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中文标签、说明书,亦无符合国家标准的相关证明文件,故不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条款的设定宗旨是,有效遏制给消费者人身或者财产安全带来或存在潜在的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制造、销售不安全食品的行为。故张某承担十倍赔偿责任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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