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赣州市南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大米生产企业进行检查,在其厂内仓库发现有2包许可证编号为QS360701025XXX、生产日期为2019年5月1日的软香粘大米。随后,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立案调查。
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以及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取消QS标志后,新获证及换证食品生产者,应当在食品包装或者标签上标注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并不再标注“QS”标志。为了避免浪费,给予了生产者最长不超过三年过渡期时间,即2018年10月1日之前,食品生产者原带有“QS”标志的包装和标签商品仍可以使用;2018年10月1日及以后生产的食品一律不得在商品外包装上印有QS标志。
这里提醒广大消费者,如果发现市场上预装包食品外包装上印有QS标志的食品,可立即拨打12315进行举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