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夏津县人民政府网站发布的《夏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山东采威食品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夏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规定处罚款伍万元整(5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壹仟陆佰捌拾元整(1680元),罚没款合计51680元。
2019年4月3日,夏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重庆出入境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出具的编号为4419002130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标称生产者为“山东采威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提拉米苏蛋糕”(生产日期:2019年1月1日)被判定为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项目不符合标准。
2019年4月25日,夏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的编号为2019—03SP031546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标称生产者为“山东采威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遇见@倾心蛋糕”(生产日期:2019年1月1日)被判定为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项目不符合标准。
2019年4月3日和25日,夏津县市场监督局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刻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对该企业下达(R停止生产;R停止销售;R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的通知,并立案开展调查。
2019年4月3日和25日,山东采威食品有限公司收到检验报告,该公司对检验结果(□申请复检;□提出异议; R无异议不申请复检;□尚在复检/异议期内)。
经夏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通过现场检查,未发现标示为山东采威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19年1月1日的“提拉米苏蛋糕”和“遇见@倾心蛋糕”。经核查,该单位2019年1月1日生产的“提拉米苏蛋糕”和“遇见@倾心蛋糕”各30箱,3.5kg/箱,销售价格为28元/箱,货值金额1680元。这两批产品已全部销售至重庆江北区,共获违法所得1680元。
山东采威食品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夏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山东采威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壹仟陆佰捌拾元整(1680元)。3、并处罚款伍万元整(50000元)。罚没款合计:5168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