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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就小规模食品经营新政 答本报记者问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7-09 09:23:59 来源:互联网

    问:小餐饮店里的操作间应该怎么装修?

答:

操作间设备设施、布局流程除应当符合以上要求外,还应当符合《北京市小餐饮店许可审查细则》中规定的其他要求。

问:“我”想开一家小餐饮店需要多长时间可以经营?

答:只需一个工作日即可。您只需要将申请表以及相关申请材料到各区局、直属分局受理窗口提交,审查合格后当日领取《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即可看展食品经营活动。

问:“我”要开一家小餐饮店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答:需要到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scjgj.beijing.gov.cn)注册、填写、打印申请表,并准备好经营场所的具体位置(如方位图)、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平面布局流程图(与食品经营相适应)、操作流程等文件。

问:如果“我”自己本人不能到受理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怎么办?

答:如果您本人不能到现场提交申请材料的,您可以委托别人办理相关手续,被委托人需要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经营许可证》上边在载明的内容有变化,“我”该怎么办?

答:如果您的《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

但是,如果您的小餐饮店的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注销原来经营场所的《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然后在新经营场所重新申请《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另外,您许可证上载明的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门牌号改变(实际经营场所未改变)需要携带食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表、《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如果您许可证上载明的经营项目等其他许可事项发生改变的,除了携带以上材料外还应提交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平面布局流程图(标注主要设备设施)。

问;如果“我”的《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丢失了或者损坏了,该怎么办?

答:如果您的《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证遗失的应携带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补办申请表、遗失公告(在区县局、直属分局网站或者其他区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如果您的许可证损坏了应当携带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补办申请表、损坏的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正本原件,副本原件)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

问:如果不想经营小餐饮店了,或者换经营场所了,“我”该怎么办理相关手续?

答:如果您想终止小餐饮店经营或者更换经营场所,您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携带食品经营许可注销申请表、《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到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如果材料齐全,当天即可办理完成,但是需要注意小餐饮店许可被注销的,许可证编号不得再次使用。

第五部分 解惑

问:请介绍四种小规模食品经营者的区别,在新规下允许的经营范围有何不同?

答:(一)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简称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

1.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加工工艺简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不含现场制售)的个体工商户。

2.小餐饮店,是指具有固定场所,食品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6㎡~150㎡(含6㎡,含150㎡),从事食品即食加工、制作并直接向消费者销售的餐饮服务经营者,但以连锁方式经营的除外。例如街边的炸鸡店、包子铺、熟食店、主食厨房等。

3.小食杂店,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小于60 ㎡(含60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通过实体门店从事食品(含食用农产品)零售的经营者,但以连锁方式经营的除外。例如社区比较常见的卖零食烟酒的小卖部,或者主营其他商品如文具同时顺便卖点冰棍、饮料的街头小店,以及农村地区小百货、食品混合经营的小商店。

4.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经营场所,从事食品(含食用农产品)销售或者食品现场制售的个人。

(二)四种小规模食品经营者所属环节不同,小作坊属于生产环节,小餐饮属于餐饮服务环节,小食杂店属于食品销售环节,食品摊贩属于销售环节。四种形式所在环节不同,各有侧重点,经营范围主要为:

1. 小作坊,我市对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实施品种目录管理。食品品种目录及其相应生产加工要求由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区实际情况制定。

2.小餐饮,一般为传统餐饮的热食类、冷食类、生食类、糕点类、自制饮品等食品制售项目,及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特殊食品等食品销售项目。例如街边的炸鸡店、饮品店、主食厨房等。

3.小食杂店,一般为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特殊食品、食用农产品等食品销售项目,不从事食品现场制售活动。例如社区的小卖部等。

4.食品摊贩,不经营冷荤凉菜、生食水产品、裱花蛋糕、散装熟食、散装酒,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以及区人民政府确定不得经营的类别。例如早高峰时段路边现场售卖鸡蛋灌饼、豆浆等食品的早餐车等。

问:小食杂店能不能现场制售,有网友因此担心一些小店的烤串、烤肠等热食将被限制,甚至将不容易买到煎饼等早餐,请问这样的理解是否准确?

答:(一)首先应明确小食杂店的定义,哪些类型的店面属于小食杂店,不能将所有售卖食品的小店都称之为小食杂店。小食杂店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小于60 ㎡(含60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通过实体门店从事食品(含食用农产品)零售的经营者,但以连锁方式经营的除外。

小食杂店主要指社区的小卖部、售卖少量预包装食品的蔬菜水果店等。

(二)烤串、煎饼等街边从事食品即时加工、制作并直接向消费者销售的经营者,通常来说应为小餐饮店,而不能与小食杂店进行混淆。同时食品摊贩的早餐车也可以售卖早餐,并不会影响早餐的购买。

问:新规规定,小食杂店不得从事食品现场制售活动。小超市算不算小食杂店?小超市中的煎饼摊、糖葫芦还能不能继续经营?

答:(一)小食杂店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小于60 ㎡(含60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通过实体门店从事食品(含食用农产品)零售的经营者,但以连锁方式经营的除外。

符合上述定义的小超市属于小食杂店范畴。

(二)小超市中,原来合法的经营项目,仍然可以在原有的许可有效期内继续经营。

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要求,对于小食杂店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小食杂店不得从事食品现场制售活动。什么是现场制售?什么是正面清单?什么是负面清单?

答:食品现场制售是指具有固定经营场所,通过即时加工、制作、销售,向消费者提供食品的食品经营方式,一般分为食品销售环节的现场制售和餐饮服务环节的现场制售。

食品销售环节的现场制售主要为商场超市里现场制作的馒头、烙饼、肉饼、蛋糕等食品。餐饮服务环节的现场制售主要为在各种类型的餐饮店面里,消费者通过现场点餐直接消费,经营者现场制作后,直接向消费者提供服务型劳动的经营方式。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食品销售环节一般不提供就餐场所和设施,但是随着新业态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混合模式产生,食品销售环节也提供就餐场所,而餐饮服务环节出现经营者主要经营网络订餐,店面就餐场所减小的情况,两种经营模式的界线逐渐模糊,不再清晰划分。

正面清单:允许开展的食品经营活动。

负面清单:禁止开展的食品经营活动。

问:7-11、便利蜂、全家等便利店能不能允许现场制售?便利店里的关东煮、自选档口中餐炒菜还能不能销售?

答:食品经营许可为依申请许可,申请人只要符合许可条件均可以申请。食品制售项目主要包含:热食类、冷食类、生食类、糕点类、自制饮品等。7-11、便利蜂、全家等连锁便利店如取得包含食品制售项目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即可从事食品制售项目。

问:像稻香村、天福号、义利这种品牌食品店是否可以现场制售?

答:稻香村、天福号、义利等品牌食品店为连锁经营模式,不属于小食杂店定义的范畴。如果需要开展食品制售活动,应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经审查符合食品制售许可条件,发放相应经营项目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取得食品许可证后即可开展食品制售活动。

问:新政实施后经营者申请许可大约需要多长时间?

答:新政实施后小作坊和小餐饮店申请许可、小食杂店申请备案均为即时办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发放条件的,当天办理,当天发放,将会缩短开办时间,减轻了申请人的时间成本。

问:新政实施后市场监管部门将有哪些相关措施进行监管?

答:这次《管理规定》的制定,优化了办事流程,精简了申请材料,但是并没有降低标准。首先是事中监管,在取得资格之后,30日之内安排一次全项目监督检查,根据检查结果采取对应措施,严重违规的会撤销备案、许可。其次是事后监管,将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纳入风险管理,按照双随机的要求开展监管工作,对在经营过程中发生变化,不符合小规模的定义、开办条件、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坚决予以纠正、处罚。

  

中国食品安全网讯(柿轩 本报记者李国梁 冯文亮)近日,《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和《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实施。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就新政相关情况,接受了本报记者专访。

第一部分  整体情况

问:两项政策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答: 《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和《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于2019年7月1日起实施。

问: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那些食品生产经营者?

答: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

问: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在网络上销售食品吗?

答: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从事食品的网络经营活动,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问: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管管理部门有哪些?

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对小作坊、小餐饮店和小食杂店实施监督管理,城管执法部门依照《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对食品摊贩实施监督管理。

市和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有关管理工作。

问: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是否实行许可制度?

答:本市对小作坊、小餐饮店实行许可制度,对小食杂店、食品摊贩实行备案制度。

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实施后,对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管理有什么促进作用?

答:《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在小型食品业态的管理上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一是对小作坊、小餐饮的开办实行许可管理,对小食杂店的开办和食品摊贩的设立实行备案管理的规定,顺应了“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二是针对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食品摊贩的食品生产经营要求更加明确,有助于促进本市食品安全整体水平提升。三是对小规模生产经营活动实施清单管理,降低了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四是法律责任设定更加科学严谨,有利于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对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有什么禁止性的规定?

答:《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规定了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制作食品”、“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 违反国家规定在食品中添加药品”、“ 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 “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等16项禁止性生产经营行为。此外,结合小作坊、小食杂店、食品摊贩的特点还规定了专门性禁止性规定。

问: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是否要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答:是的。除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外,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还要保存采购凭证,凭证上应当记载货物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凭证信息不齐的,如实记录补齐。同时要求,凭证或者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提出了哪些食品添加剂的使用管理要求?

答: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食品添加剂实行专区(柜)存放,并有专用的称量器具;不得购进、存放、使用亚硝酸盐等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

问: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是否需要公示主体资质情况?

答: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问:本市对小规模生产经营活动将实施的清单管理有何具体规定?

答:对于小作坊,实行正面清单管理,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的品种目录,小作坊不得生产加工食品品种目录以外的食品,不得委托或者接受委托生产加工食品,不得仅对食品进行分装。

对于小食杂店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小食杂店不得从事食品现场制售活动;

对于食品摊贩同样实行负面清单管理,食品摊贩不得经营冷荤凉菜、生食水产品、裱花蛋糕、散装熟食、散装酒,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及区人民政府确定不得经营的类别。

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在法律责任方面有何特点?

答:《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坚持行为过错与法律后果相对等、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根据违法行为表现和危害结果的不同,对法律责任进行了分档处理。

在处罚幅度上,按照严格处罚和可操作性相结合的原则,分5档设计罚款起点和处罚幅度;同时,根据不同的违法主体设计了不同的法律责任。在处罚类型上,规定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不同种类的处罚,同时明确了对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罚则。

第二部分 小作坊

问:哪些食品经营者可以称为小作坊?

答:食品小作坊是指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加工工艺简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不含现场制售)的个体工商户。

问:对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有哪些具体要求?

答:小作坊应当对其生产加工食品的安全负责,定期对食品安全进行自查,按照下列要求进行生产,确保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一)小作坊卫生环境应保持清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与生活区有效分隔。

(二)小作坊食品加工区内具有保证原料、半成品与成品有效分离的设施,生产过程中有温度控制要求的,应具有相应的温度控制设备或者设施。

(三)小作坊直接入口食品生产加工场所的原料清洗与加工区、生食区和熟食区、即食食品内包装区与外包装区应进行有效分隔,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有害物或者不洁物。

(四)小作坊具有必要的消毒、更衣、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等卫生防护设备设施。

(五)小作坊定期对接触食品的工器具和加工设备清洗消毒。

(六)小作坊应建立并落实进货查验记录、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记录、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和不安全食品召回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问:如何申请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证?

答:小作坊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承诺告知和先证后核制度。申请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证前,应先行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主体资格,经营范围包括申请许可类别,符合所在区人民政府制定的食品品种目录。小作坊生产者应主动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符合小作坊生产加工要求,具备持续食品安全的条件和能力,并对生产的食品安全做出承诺。

申请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证只要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颁发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证。

问:对小作坊食品检验有什么具体要求?

答: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定期进行食品检验,检验期间间隔不得超过6个月,首批生产加工的食品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检验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

问:区级市场监管部门如何对小作坊进行日常监管?

答:区级市场监管部门在小作坊许可核发、变更、延续后一个月内内应进行一次全项目监督检查。

问:对小作坊生产的食品包装有什么具体要求?

答:小作坊出厂销售的食品为预包装食品,应当标注食品名称、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名称、生产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贮存条件、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通用名称、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基本信息。

食品标签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保健功能。

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证书上都包括了哪些内容?

答: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生产经营者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个体经营者为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生产经营场所、主体业态、食品类别及名称(经营项目)、许可证编号、有效期、日常监督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和二维码。

问:在对小作坊的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怎么处置?

答: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小作坊生产者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进行立案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或者超出管辖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第三部分 小食杂店

问:哪些食品经营者可以称为小食杂店?

答:小食杂店,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面积小于60 ㎡(含60 ㎡),通过实体门店从事食品(含食用农产品)零售的经营者,但以连锁方式经营的除外。

问:小食杂店开业需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吗?

答:2019年7月1日起,本市对小食杂店实施备案管理,小食杂店开办者无需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仅向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管局办理备案即可开展经营活动。市场监管部门不再受理小食杂店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

问:小食杂店只销售食用农产品,是否需要办理备案?

答:仅从事食用农产品销售的小食杂店,不需要办理备案。

问:已经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小食杂店,需要在7月1日去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备案吗?

答:《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实施前,已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且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小食杂店按照自愿原则,自行决定是否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备案。小食杂店办理备案的,应当注销原食品经营许可证;小食杂店不办理备案的,原食品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届满前继续有效。

许可证在有效期内需要变更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应当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备案。

问:小食杂店备案卡如何申请?

答:新设立的小食杂店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申请小食杂店备案卡,向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直属分局办理备案。提交的备案材料有:小食杂店备案表;经营场所平面图(包括主要设备设施、布局、主要尺寸、面积);食品安全承诺书。

问:小食杂店取得备案卡后,备案卡需要变更、延续、补办、注销应如何办理?

答:小食杂店备案卡载明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备案部门重新办理备案。备案卡编号不变,原备案卡收回。

小食杂店需要延续备案卡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向备案部门办理延续。

小食杂店备案卡丢失或污损的,应当向备案部门重新办理备案。

小食杂店终止食品经营活动,或者其食品经营规模、条件、食品经营项目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小食杂店的认定标准的,应当主动向原备案部门办理注销。

问:小食杂店不办理备案,会被处罚吗?

答:小食杂店未取得备案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活动、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问:除了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的通用要求和禁止性生产经营行为外,小食杂店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需要遵守什么要求?

答:小食杂店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本市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遵守《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的规定外,还要按照下述要求开展食品经营活动:

(一)食品销售、贮存场所与生活场所有效分隔,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与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以及废弃物密闭收集设备,能够正常使用;

(三)销售散装食品所配备的洗手、干手设备,销售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所配备的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设备,以及销售散装熟食的独立操作间内专用清洗消毒设备和给排水设施,能够正常使用;

(四)生食与熟食经营区域分开,生鲜畜禽、水产品与其他食品经营区域分开;

(五)不从事食品现场制售活动。

第四部分 小餐饮店

问:哪些食品经营者可以称为小餐饮店?

答:小餐饮店是指具有固定场所,食品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6㎡~150㎡(含6㎡,含150㎡),从事食品即食加工、制作并直接向消费者销售的餐饮服务经营者,但以连锁方式经营的除外。

问:我想开一家小餐饮店需要办什么办手续?

答:需要先取得营业执照,再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scjgj.beijing.gov.cn)注册、填报小餐饮店申请表并打印并且按照申请表所示需要提交的材料准备相关材料→各区局、直属分局受理窗口提交完全所需的材料→材料符合要求领取《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1个月内各区局、各直属分局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现场检查。

问:开小餐饮店对选店面有什么要求?

答:

全市范围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弃的饮食服务。

中心地区(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

禁止使用地下空间从事商业性经营;禁止未使用管道天然气从事相关经营;禁止使用民用电力从事经营;禁止使用居民用水从事经营;禁止新建与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场所边界水平距离小于9米的项目;限制新建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低于60平方米的餐饮企业(食品半成品或成品全部源自中央厨房或食品制造企业除外;经营单一品种的除外)

北京城市副中心(规划范围为原通州新城规划建设区)

禁止使用地下空间从事商业性经营(符合相关规划的除外);禁止未使用管道天然气从事相关经营;禁止使用民用电力从事经营;禁止使用居民用水从事经营;禁止新建与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场所边界水平距离小于9米的项目;限制新建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低于60平方米的餐饮企业(食品半成品或成品全部源自中央厨房或食品制造企业除外;经营单一品种的除外)

加工经营场所应当选择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区,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并与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保持一定距离。

操作间设备设施、布局流程基本要求

粗(初)加工场所

根据规模设置相应独立的粗加工区域或粗加工间。根据加工的产品,设置相应的洗菜池、洗肉池、洗水产池。

洗消场所

根据规模设置相应独立的洗消区或洗消间。设置相应的洗消池、消毒池、冲洗池,提倡使用热力消毒等物理消毒方式(因材质等原因无法采用的除外)。

烹饪场所

设置相应数量的灶头、排烟、洗手设施及切配操作设施。

专间

独立操作且门外设置洗手池(感应式),门内设置至少一个清晰池,独立空调、紫外线消毒灯、自动闭合门、吊顶、地面无明沟、地漏带水封。

用餐区

有条件的可设置厕所及洗手消毒设施。

食品库房

通风、防潮、防鼠,不存放与食品无关的物质,足够的货架。

经营场所面积

(一)食品处理区(不含库房和专间)占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小于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的四分之一,且食品处理区面积不小于6㎡。

(二)制作冷食类食品专间使用面积应≥4㎡,如与裱花蛋糕共用专间,使用面积则必须≥8㎡,且明确分区。

(三)制作裱花蛋糕专间使用面积应≥4㎡,如与冷食类共用专间,使用面积则必须≥8㎡,且明确分区。

(四)制作生食类食品专间使用面积应≥4㎡。

以上场所除用餐区外,墙面地面均使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不易积垢、耐腐蚀、防滑的材料铺设装修(建议使用瓷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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