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下称朝阳法院)知识产权庭审结原告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旭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爱儿乐食品有限公司、炎陵县邻家商行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原告诉称,“安慕希”系其推出的酸奶饮品,经当红明星代言宣传,具有极高的知名度。该商品的包装设计采用蓝白配色,配合罗马柱型外观,色彩鲜明、构图精美、独具特色,已成为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标识。“安慕希”酸奶的包装装潢属于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2018年4月20日,原告发现一家店铺门头标示为“邻家商行”的店铺销售的“华尔秋蕾风味酸奶”使用了与原告“安慕希”酸奶包装瓶近似的包装装潢,该产品显示由被告北京旭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被告中山市爱儿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华尔秋蕾风味酸奶”包装装潢与“安慕希”酸奶包装瓶特有的包装装潢相对比,除文字、标识、图案略有不同外,均呈圆柱形,上蓝下白,特有罗马柱图案,整体色彩完全相同,足以造成相关公众对产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炎陵县邻家商行作为销售者,亦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利。故将其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在10日内收回及销毁侵权产品;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0万元;公开致歉、消除影响。
旭培公司、爱儿乐公司共同辩称,安慕希包装装潢于2017年5月13日才上市,其上市时间短,知名度有限,所起到的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有限,消费者不会因包装装潢而发生混淆、误认,同时,“伊利”“安慕希”等商标的知名度较高,消费者系因商标识别商品而非包装、装潢;安慕希包装装潢与涉案包装装潢在颜色、图案、文字内容及布局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二者不构成近似;华尔秋蕾酸奶的销售时间短、销量小,二公司因被控侵权行为获利微薄,伊利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综上,请求驳回伊利公司的诉讼请求。
邻家商行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根据伊利公司提交的其在网络媒体、电视综艺节目上的宣传证据以及伊利公司提交的审计报告等,可以认定经伊利公司的推广宣传及销售,使得安慕希包装装潢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已与伊利公司的酸奶商品建立起紧密联系,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应当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所保护的具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其次,涉案两款包装装潢与安慕希包装装潢在整体印象和主要部分上已构成近似。第三,根据在案证据,一般消费者施以普通注意力,基于包装形状、整体配色等相似的组合,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或者误以为其与伊利公司具有特定联系。法院认为,旭培公司、爱儿乐公司在其生产的酸奶商品上使用涉案两包装装潢的行为,已构成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擅自使用与伊利公司有一定影响的安慕希包装装潢相近似的标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关于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法院认为,考虑到涉案产品属于快消品、销售范围广、销售量大、知名度高、旭培公司及爱儿乐公司侵权行为主观恶意大、包装装潢在销售中发挥的作用等情况,朝阳法院全额支持伊利公司提出287,976元经济损失的赔偿请求。
综上,朝阳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北京旭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爱儿乐食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与“安慕希高端畅饮型”酸奶包装装潢相近似的包装、装潢,在《中国质量报》上发布声明,消除因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原告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共同赔偿原告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9.7976万元;被告炎陵县邻家商行立即停止销售与“安慕希高端畅饮型”酸奶包装装潢相近似的包装、装潢;驳回原告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截至发稿时,该案还处于上诉期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