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近日,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在禁渔期电鱼的刑事案件,一审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判处谢某罚金一千五百元。
2019年2月12日,屏山县畜牧水产局、屏山县公安局发布了《关于长江流域屏山县境内春季禁渔的通告》,通告明确了禁渔范围时间是2019年3月1日至6月30日,禁渔范围为屏山县境内金沙江、岷江和其他天然水域,禁止一切方式的捕捞作业。2019年5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谢某携带蓄电池、逆变器等电鱼工具到屏山县屏山镇大桥村宋家坝工业区的真溪河河道内电鱼,共捕获各类野生鱼类1.705公斤,被屏山县畜牧水产局当场挡获。案发后,二被告人主动购买400元鱼苗投放到作案河段河道内恢复生态。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谢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内及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且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提起犯意,准备电鱼工具,直接实施捕捞,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谢某在共同犯罪中捡鱼,协助捕捞,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谢某主动购买鱼苗投放,对水产资源进行恢复,法院酌情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