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在售卖的包子里非法使用添加剂,包子铺老板王某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的刑事处罚后,还将面临售卖金额10倍的惩罚性赔偿金的民事处罚。
近日,由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检察院起诉的首例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张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王某某被起诉要求在威海市主流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2.6万元。
包子里使用含铝添加剂
早在2010年8月起,王某某就在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区”)开了一家包子铺,原本一直守信经营,生意也算不错。因为往包子里添加一些香甜泡打粉,可以让包子的口感更松软、外观更好看,顾客更喜欢,王某某也曾一度使用。
2017年2月12日,王某某在某食品公司购买了含有硫酸铝钾、硫酸铝铵的“剑石”牌香甜泡打粉50袋,添加到包子中。铝是一种低毒金属元素,并非人体需要的微量元素,虽然食用含铝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不会导致急性中毒,但食品中铝含量超过国家标准会对人体造成危害,影响体内多种生物反应,长期摄入会损伤大脑,导致痴呆。因此,国家从2014年开始明令禁止包子中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
在此期间,王某某也曾收到过威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放的《威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含铝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和使用行为的公告》,对含铝食品添加剂的危害有所了解,对“禁止在制作包子、馒头时添加含铝食品添加剂”等内容已有知晓。但是,包子铺并没有就此停止使用。
检察院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时隔两个月,2017年4月12日,食药监局对辖区内食品经营点进行集中检查,抽验检测发现,王某某包子铺制作的包子中铝含量为1232.7mg,远高于国家标准,案件立即被移送到公安机关刑事立案。
经查,2017年2月12日至4月12日,王某某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加工制作包子。当年9月22日,王某某因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高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威海市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这起案件时发现,因为使用含铝添加剂的包子销售对象具有不确定性,王某某违法使用含铝添加剂从事包子生产经营的行为,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除了依法应受到刑事处罚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因此,检察官在对案件进行充分分析论证后,以王某某侵犯了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为由,向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今年10月26日,案件依法开庭审理。
庭审现场,威海市中院三名法官和四名人民陪审员组成的七人大合议庭审理本案。威海市人民检察院派出两名员额检察官出庭履行职责,宣读了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并参与法庭调查和辩论等庭审程序。
检察官起诉要求法庭依法判令王某某在威海市主流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2.6万元。
被判罚金又被诉惩罚性赔偿金
“我都被罚了5000了,为什么还有这么多惩罚性赔偿金?”……
庭审中,王某某辩称,自己主观上并非有意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愿意赔礼道歉,但经济困难且无主观恶意,请求适当减少惩罚性赔偿金。
针对王某某提出的各种问题,检察官一一释疑。
“你曾在供述中称,自己在2016年就已经了解了食品中不能使用含铝添加剂,食药监局的公告你也收到并签字,因此主观上是知道含铝添加剂的危害的,但是依旧在使用。
”你多次供述的包子铺每日销售包子数量均不一致,我们按照有利于被告的原则,以你所供述的最低标准计算,大约每天卖300个左右的包子,每天加工包子数量比较稳定。通过计算得出,2017年2月12日至2017年4月12日之间,销售包子总数约为18000个。
“罚金与惩罚性赔偿金是两种不同的概念,5000元罚金属于刑事处罚,惩罚性赔偿金属于民事赔偿责任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按照一个包子七毛钱计算,两个月销售包子价款约为1.26万元,因此惩罚性赔偿金应为12.6万元。”
庭审现场,经过办案检察官的一番解释,王某某心服口服,并当庭表示愿意公开道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