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检察院办理的全市首例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梅县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庭上,“我真不知道电捕鱼代价这么大,对生态环境造成这么大的影响,恳请法院对我从轻处理。”被告人梁某某说。
据悉,2018年3月1日0时至2018年6月30日24时,为国家法定的禁渔期,禁渔区域包括韩江干流、支流水域。梁某某于2018年5月14日独自驾驶装有蓄电池、电鱼机等电鱼设备的“三无”玻璃钢机动船,在韩江主流的梅江河中,采用电鱼的方法,进行非法捕捞,当天渔获共重37.95千克,被当地渔政执法大队现场抓获并移送公安机关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刑事立案。
梅县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梁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电鱼方法进行非法捕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应负刑事责任。同时,梁某某电鱼破坏生态环境,对渔业造成毁灭性的损害,包括损害渔业资源、破坏水生生物多样性、污染水体环境等,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经梅州市检察院批复同意,该院就梁某某非法捕捞损害公益一案向梅县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梁某某赔偿1万元人民币用于修复被破坏的韩江流域水生生态环境;并对其非法捕捞行为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在市级媒体上向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在庭审过程中,该院指派检察官分别以公诉人和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出庭履行职责。公诉人就犯罪事实的认定等方面进行了举证质证、发表公诉意见;公益诉讼起诉人则针对梁某某电鱼侵害生态环境公益、民事责任承担等方面重点发表意见,再次重申“保护公共利益不受损害,检察机关责无旁贷”,并开展“保护生态环境和资源,人人都有责任”的法治宣传。
经过充分的释法说理,梁某某认识到自己行为对生态环境的危害性,表示愿意赔偿,由其家属代为预交1万元人民币的生态修复费用,梁某某也当庭通过梅州市广播电视台向全市人民表示了深切的歉意。
该案将择日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