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检察网台州讯 “我对自己之前非法捕捞的行为感到非常后悔,并在家人支持下缴纳3万元赔偿款作为海洋渔业资源修复,希望法庭能从轻处罚。” 2019年5月14日,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被告人陈某某在法庭上诚恳表达了悔意。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580元及捕捞网具,并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捕捞及相关活动。这是由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的作出第一起从业禁止令的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
2018年11月30日,陈某某雇佣他人驾驶浙椒渔7****船至东海210、219海区(属于“禁渔区”),使用网目尺寸为29毫米的网具(属于“禁用渔具”),实施单拖网作业,共捕捞龙头鱼、螃蟹等渔货物698.86公斤。同年12月1日,陈某某驾驶船只在210海区作业时被执法人员查获。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椒江区检察院发现渔业执法部门将陈某某查处后并未及时对其非法捕捞的行为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该院民行部门及时对此进行调查取证,迅速启动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向渔业执法部门发送诉前检察建议书,督促其依法履职。渔业执法部门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主动对接民行部门加强协商沟通,并对陈某某非法捕捞的行为造成海洋渔业资源损害进行了评估。经磋商,陈某某自愿缴纳人民币30000元用于修复海洋资源,将在渔业部门的统一安排下,购买鱼苗进行增殖放流活动。
该院考虑到陈某某的犯罪情节,结合其赔偿行为,建议对其适用缓刑,并建议在缓刑考验期间作出禁止其从事捕捞的相关活动,得到法庭的支持。
“通过刑事诉讼实现在一定时间段内限制行为人从业,既能加深惩罚的力度和警示教育作用,也没有因此断了渔民长久以捕鱼为业的生计。”承办检察官说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