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至2018年8月期间,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先后受理了20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均为一周姓男子。而在这20余起案件中,提起的被告除了某些社区便利店、食杂店等小型商铺之外,还包括一些知名大型超市,原告所购商品也均为果冻、糖果、二锅头、啤酒等低价食品,购物金额累计400余元,索赔金额达40余万元。
经过晋安法院经办法官梳理,这20余起案件的案情主要有:
原告将在一家超市所购预包装食品拆零后,以商家所销售的食品仅在外包装塑料袋上进行标注,内包装塑料盒(袋)上并未标注净含量、生产日期等标识,食品标签存在瑕疵等为由,以其中一个或数个食品提出退一赔十的索赔请求;
原告将在同一商家购买的不同预包装低价食品,同时以上述理由分别提出退一赔十的索赔请求;
原告将在同一天不同商家购买的不同预包装低价食品,同时以相同理由分别提出退一赔十的索赔请求……
另据了解,2017年以来,周某以类似方式先后在福州市部分基层法院提出索赔诉讼达200多件。
晋安法院经审理认为,作为一名“消费者”为“维权”,相继在同一法院起诉20多起案件,主张高额赔偿金,其主要目的是为了索赔牟利,而非真正意义上的维权。该类诉讼浪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负面影响日益凸现。
2017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中明确指出“出现了越来越多的职业打假人、打假公司(集团),其动机并非为了净化市场,而是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或借机对商家进行敲诈勒索。严重违背诚信原则,无视司法权威,浪费司法资源”,“我们将依据实际情况,积极考虑代表提出的建议,适时借助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等形式,逐步遏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
依据《食品安全法》规定,晋安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原告周某未能提供讼争食品存在安全和质量问题的相关证据,亦无证据证明食品对其造成任何实际损害,故对原告诉讼请求予以驳回。原告对部分案件提出上诉,除二审法院尚未审结的,均依法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