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件,被告人郭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5年3月,被告人郭某与其丈夫张某(另案处理)开始在南昌市西湖区桃苑集贸市场内共同经营某面店,从事生产、销售饺子皮、馄饨皮和面条。2017年6月,为延长馄饨皮和饺子皮的保质期,郭某从某市场购买苯甲酸钠添加剂25kg,并与张某在制作馄饨皮和饺子皮时掺入苯甲酸钠添加剂。2018年3月1日,郭某与张某夫妻开始将生产的馄饨皮以2.6元/斤的价格销售配送给南昌某学院熊某经营的馄饨水饺店。
2018年4月24日,南昌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来到南昌某学院熊某经营的馄饨水饺店进行监督,对被告人郭某与张某生产、销售给熊某店中的馄饨皮取样抽检,并送南昌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检验结果为苯甲酸(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3-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技术要求不得使用,检验结果为1.00,检出限为0.005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违反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在生产、销售食品过程中,超限量、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告人郭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家属主动代为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