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饿了么超时没送外卖还取消订单,法院判决:构成欺诈,赔五百!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5-22 07:34:10 来源:互联网

  订外卖已成为当下不少人的日常活动,而网上订餐不按约定时间送达,甚至等待许久后订单被平台方取消也时有发生。面对此类糟心事该如何维权?北京一位消费者选择了打官司,法院一审判定饿了么构成欺诈赔偿消费者500元。

 

  01


  消费者打官司维权胜诉

 

  去年底,北京周先生在饿了么订购真功夫餐点,页面宣传“全城送约41分钟”。11:08短信提示外卖已送出,11:38短信告知订单因配送问题被取消。

 

  今年1月,周先生就此事向北京互联网法院起诉饿了么欺诈消费者,以其欺诈消费者为由,要求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赔付500元。

 

  饿了么否认存在欺诈行为,称系真功夫公司作出取消行为,应由真功夫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5月13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做出判决:

 

  饿了么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存在提供信息不真实的情况,作为配送服务提供者存在隐瞒可能影响交易的重要信息的行为,构成欺诈,支持原告诉求。

 

  02


  两大争议焦点

 

  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本案存在两大争议焦点:


  饿了么服务内容是否包含配送

 

  饿了么辩称,其在案涉订单中“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不包含配送服务。

 

  法院审理查明,第三人真功夫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2018年7月27日到2019年3月4日期间,双方约定配送方式为由被告提供蜂鸟全城送服务。

 

  同时,根据原告提供的短信记录显示,案涉订单由“骑手饿了么配送员”进行配送,被告认可该短信由其发送,亦认可案涉订单的门店采用蜂鸟全城送的方式。

 

  在被告饿了么未提供有效的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认为案涉订单配送服务提供者应为被告饿了么。

 

  法院最终认定,饿了么提供的服务应包括两个方面:

 

  一方面,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其应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具体到本案,被告应保证交易平台正常运行,应将原告的订单信息及时、准确地提供给第三人并及时告知原告订单的进展情况;

 

  另一方面,作为配送服务提供者,其应将案涉订单餐品及时送达原告指定地点。

 

  饿了么是否存在欺诈行为

 

  一方面,饿了么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在其提供服务时是否存在欺诈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其采用网络方式为交易双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应当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具体到本案,包括向原告如实提供案涉订单的配送信息,但案涉订单详情页所显示的配送服务提供者为商家即第三人,并不符合真实情况。

 

  另一方面,饿了么作为配送服务提供者在其提供服务时是否存在欺诈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虽然饿了么无法进行配送的具体原因由于其否认由其提供配送服务而无从知晓,但该经营模式客观上存在配送服务在履行上具有不确定性的情况。

 

  对于原告周先生而言,其订单可能因配送原因被取消的情形应属影响其决定是否选择购买该项服务的重要因素。

 

  因此,饿了么应将其提供配送服务在履行上存在的不确定性情况如实告知原告,而饿了么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将相关信息事先告知原告,应属故意隐瞒影响交易的重要信息的行为。

 

  法院最终认定,被告饿了么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存在提供信息不真实的情况,作为配送服务提供者存在隐瞒可能影响交易的重要信息的行为,其行为构成欺诈,对原告要求赔偿5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一审判决之后


  饿了么是否提起上诉?

 

  5月21日,《中国消费者报》通过微博向饿了么询问此事。截至发稿前,未获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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