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了过期、不能食用的食品怎么办?
近日,家住开发区汽车城附近的王女士向掌中九江记者反映,自己在汽车城附近的大润发时代广场店购买了一款火腿肠,在准备食用的时候发现火腿肠内有白色霉点。
王女士告诉记者,当时自己正在准备给面条里加火腿肠,在切片的时候发现了霉点。“前面还没有,切到一半的时候里面就发现了,然后赶紧把锅里的也捞出来看,发现都有很多白色的霉点。”王女士表示,随后自己将火腿肠剩余的部分带至超市,但超市工作人员的处理态度让她十分不满。
“他们就说他们是正规渠道进货,不可能出现问题,可是我确实是在他们这里买的,也确实出现了问题。”面对大润发时代超市工作人员的处理,王女士当场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最终在有关部门的调解下,超市同意十倍赔偿。
那么市民碰到类似情形该怎么办?
记者了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