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黄在南京某超市花4元买了瓶饮料,回家后发现味道怪怪的,一看生产日期,原来过期了。为此他将某超市告上法庭,索赔1004元。近日,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公布了这一案例。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小黄认为某超市的行为属于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请求法院判令某超市赔偿货款4元,并赔偿1000元。庭审当天,某超市没有到庭答辩。
法院认为,经营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小黄提供的涉案产品以及购物发票能够证明,他在某超市以4元的价格购买了涉案产品一瓶,且根据产品外包装显示,涉案产品在某超市销售给小黄的时候已超过保质期。某超市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诉讼权利,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综上,某超市向小黄销售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小黄要求其退还货款并支付赔偿金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某超市赔给小黄1004元。(文中人物系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