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山西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经过审议通过的《山西省农作物种子条例》将成为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法律新规。《条例》明确了农作物种质资源依法受保护,对未列入国务院农业农村部门非主要农作物等级目录的品种实行认定。
在新修订的法规中,山西明确规定,未列入国务院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选育者可以向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认定。为杂粮特色品种提供了评价渠道,推动品种科研创新。
同时,针对界定审定品种适宜生态区域这一管理难点,《条例》规定,生态条件复杂的县(市区),种子管理机构可以进行生态适应性试验,具体确定审定品种的适宜推广区域。这样有利于品种精准推广及农民选种用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