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检察院2019年1月9日召开检察机关服务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多起典型案例。其中,沂水检察院监督立案的刘某1、刘某2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被最高检评为“2017年度全国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2016年9月,刘某1经刘某2联系,从福建晋江邹某某(已判决)等人处购进15万余元的、非法制造的徐福记酥心糖包装膜,销售给他人牟利。早在同年6月,刘某2就将价值16560元非法制造的徐福记酥心糖包装膜销售给他人牟利。
2016年9月,刘某1从王某某(另案处理)处购进40余万元的大白兔奶糖、阿尔卑斯棒棒糖、德芙巧克力等假冒商品,销售给孙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牟利。2016年11月,刘某1从他人处购进1800余件假冒徐福记酥心糖销售牟利,案值28万余元。
2017年2月7日,沂水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公安机关提请对邹某某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时,发现刘某1、刘某2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符合立案条件,但公安机关未及时立案。2月20日,沂水县人民检察院向沂水县公安局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2月27日,县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同年12月15日,沂水县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公诉。
2018年1月30日,刘某1因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1万元;刘某2因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6万元。两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生效。
该案有力地打击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2018年4月被最高检评为“2017年度全国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