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9日,淮安开发区法院首次组成七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18年2月至2018年5月间,被告人刘某在经营饭店期间,明知其父亲以低价从路边购买的大包装盐产品为非食用盐,仍用于饭店做菜,并销售给消费者食用。韩某在该饭店担任厨师期间,明知刘某提供的盐产品为非食用盐,仍用来做菜供消费者食用。
2018年5月7日,淮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被告人刘某经营的饭店进行行政执法检查,当场查扣已开封的大包装盐产品20公斤(白色编织袋装,印有英文标识PRINTING AND DYEING AUXILIARY EATING PROHIBITTED),现场快检显示该盐碘测试呈阴性。经鉴定,该盐产品不符合精制盐二级要求,符合工业盐一级品要求,其亚硝酸盐含量检验值为0.15mg/kg。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刘某、韩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同时作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起诉被告人刘某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3人及人民陪审员4人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
庭审中,两名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其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供认不讳,当庭认罪悔罪,对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被告人刘某在市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请亦不表异议。
目前该案尚在进一步审理过程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