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禁止被告人王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经审理查明,2015年下半年至2016年年底,被告人王某某在安义县龙津镇文峰路55号经营“某某饼店”。期间,王某某违反食品安全规定,在制作小麻饼过程中过量添加含有硫酸铝钾成分的“剑石·香甜泡打粉”,对外销售牟利。
2016年12月26日,安义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在被告人王某某经营的“某某饼店”进行监督抽检,并随机抽样1200g小麻饼送检。经检验,所送检的小麻饼铝残留量为202.3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17年5月26日,安义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将该案线索移送至安义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2017年7月17日,被告人王某某经安义县公安局传唤到案。归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生产、销售油炸面制品过程中,违反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滥用食品添加剂硫酸铝钾,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综合全案案情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被告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适用缓刑。据此,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