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斤面加一钱五的明矾,这是口口相传的炸油条配方”、“没卖完的油条我们自己吃、分给亲戚吃,不知道这个对身体有危害……”,庭审中,上诉人池某某如是说。近日,中院审结了一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根据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至11月间,上诉人池某某在某镇其儿媳妇施某某经营的早餐小店内负责制作油条,并在制作油条过程中超限量添加含铝食品添加剂“明矾”,后由其儿媳妇施某某对外销售。经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验,油条中铝含量为544mg/kg,限量要求为100mg/kg,铝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专家评估,认为涉案油条铝含量严重超标,足以造成人体的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公诉机关以池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请求依法追究池某某的刑事责任。
案件审理中,池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在生产油条过程中超量添加明矾的事实,“老实人”办下“糊涂事”。看似情有可原,实则法网恢恢。依法审判,保持对涉食品安全犯罪的高压态势,是全国法院审判涉食品安全犯罪的一贯态度。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地沟油”、“三聚氰胺”等案件的出现,令人民群众深恶痛绝。在依法从严惩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政策下,绝无姑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属危险犯,金额多少、有否造成危害,都不影响犯罪成立。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于危害结果的不明知或者法律认识错误不影响犯罪认定。池某某虽然不一定能够明确知道超量添加明矾导致铝超标将给人体健康带来的危害,但对于在制作油条过程中超量添加明矾的行为,其主观上是具有直接故意的,受文化程度等影响,其对危害后果的不完全认知以及对于法律规定的不了解,不影响犯罪主观故意的认定。
生活小提示:油条作为我国传统的早餐食品,深受大众喜爱。在油条、膨化食品的制作过程中添加明矾,其作用是通过明矾中的含铝添加剂使食品膨松酥脆。根据国标规定,食品中铝含量的限量要求为100mg/kg,然而为了追求口感和卖相,一些商贩超量添加明矾,导致铝超标。世界卫生组织研究表明,人体每公斤体重每天允许摄入的铝不能超过1mg,作为一种低毒金属元素,如果长期过量摄入,会损伤大脑、导致痴呆,还有可能出现贫血、骨质疏松等疾病,可能导致儿童发育迟缓、影响腹中胎儿发育。建议在日常生活中尽量少食或者不食油条等油炸或膨化食品,健康生活,避免铝摄入量超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