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位女子在沙坪坝某串串火锅店吃饭时,遇到了“最低消费”,明明只吃了20元的菜品,店家却要按最低消费68元收费,该女子觉得不合理,与店家发生纠纷。
王女士是重庆人,多年前嫁到外地,前两天回乡探望父母。长年在外地,吃不到正宗的麻辣串串火锅,这不,就在她回来的第二天,也就是11月30日晚上,便在附近找了家串串店,准备好好吃一顿。毕竟是一个人,饭量有限,没吃多少就饱了。王女士来到前台算账,算上油碟总共是20元,费用在意料之中,她刚要掏钱,店老板却说,王女士没有达到最低消费标准,需要按最低消费收钱,也就是68元。
王女士有些意外,因为进店时,没有人给她提及此事。而店家说,墙上好几处都贴了提示语,双方为此事发生纠纷,谁也不肯让步,只好报警求助。
当着民警的面,店家说道,之所以规定最低消费,是考虑到成本问题。如果达到最低标准,就不会收锅底费,否则要加收。民警指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双方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规定最低消费标准,实际上是对消费者进行强制消费,造成了二者之间的不平等,侵犯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是不合理的。因此,店家的不应该按最低消费标准收费。
最后,在民警调解下,除了菜品,另外收了20元锅底费,总共40元,二者达成一致。民警要求店家限期整改,取消不合理的最低消费标准,并将情况反映给市场监管部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商家自行规定最低消费额,属于以格式合同、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因此是不合法及无效的。消费者有权拒绝按照商家要求的最低消费额付款,如果经营者固执己见,可向消费者协会或市场监督部门投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