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7日,宣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出席被告人张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庭审活动,请求法院判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张某某除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外,同时承担在曲靖市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经审查查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张某某于2017年6月至8月期间在宣威市丰华街道五孔桥农贸市场、新北站、宝山镇,向邹某某、邓某、包某某等人销售假冒“白象牌”食盐共计1453.5千克。经鉴定,其所销售的食盐均未检出碘,不符合《食用盐》《食用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碘盐含量》标准。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没有履行相应的民事责任,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该案报经上级检察院批准同意后,于2018年8月5日在检察日报上发布公告,请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在本公告发出三十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反馈本院。公告期满后,没有适格主体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宣威市人民检察院2018年11月16日向宣威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法庭采用了先刑后民的审理方式,检察官出示了张某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相关证据。庭审中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张某某对其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给众多不特定消费者造成的损害表示忏悔,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本案将择期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