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1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发布关于25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9年 第20号〕。据通告,近期,市场监管总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发现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蜂产品,食用农产品3类食品25批次样品不合格,抽样自永辉超市河南有限公司鹤壁万达广场分公司、昆明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正大店、福事多京东自营旗舰店等单位,涉及生物毒素、农兽药残留、微生物、重金属等问题。 生物毒素问题 京东第一店官方旗舰店(经营者为山东百食佳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在京东商城(网店)销售的、标称山东百食佳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头道压榨一级花生油,经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检验发现,其中黄曲霉毒素B1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山东百佳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农兽药残留问题 (一)一号店蜜蜂的故事食品官方旗舰店(经营者为浙江省宁波江北跃洲贸易有限公司)在一号店(网店)销售的、标称黑龙江省镜泊蜂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土蜂蜜,诺氟沙星、嗜渗酵母计数和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国家肉类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二)福事多京东自营旗舰店(经营者为天津瑞佳讯贸易有限公司)在京东商城(网店)销售的、标称浙江一派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黑蜂乳蜜,经国家肉类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发现,其中诺氟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浙江一派食品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三)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艳梅鲜肉经营部销售的、来自云南神农肉业食品有限公司的猪肝,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四)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新公园路集贸市场熊林华摊位销售的黑鱼(淡水鱼),氧氟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院。 (五)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乐村路6号富德海鲜批发交易市场夜市区84号(经营者:黄金木)销售的基围虾,呋喃唑酮代谢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品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六)海南省海口美兰张莉水产品行销售的黄骨鱼,孔雀石绿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七)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屏山镇小陈水产品经营店销售的裸斑鱼,地西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八)河南省郑州高新区伊发牛羊肉店销售的牛肉,克伦特罗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九)海南省海口美兰万鸿海鲜行销售的鸡腿螺,氯霉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十)海南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贵妃蚌,氯霉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十一)河南省安阳市汤阴县欧特福购物中心东关分店销售的韭菜,腐霉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十二)永辉超市河南有限公司鹤壁万达广场分公司销售的、来自郑州绿原春蔬菜有限公司(供货商)的韭菜,腐霉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十三)河南省新乡市新乡县万德隆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韭菜,腐霉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十四)云南省昆明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正大店销售的ST菠菜,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十五)沃尔玛(山西)商业零售有限公司晋中安宁街分店销售的豇豆,灭蝇胺和氟虫腈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天津市食品安全检测技术研究院。 (十六)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太原三墙路分店(山西省)销售的豇豆,灭蝇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天津市食品安全检测技术研究院。 (十七)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叶正山鲜猪肉经营部销售的、来自云南省昆明市呈贡鸿腾屠宰场的猪里脊肉和猪精瘦肉,磺胺类(总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十八)云南省昆明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正大店销售的丑柑,丙溴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十九)海南春藤科技有限公司彩虹马生鲜超市五东路店销售的菠菜,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二十)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灵山县灵城镇丰江市场一楼(经营者:赖开川)销售的生鱼(黑鱼),磺胺类(总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品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二十一)海南省海口琼山苏庆平鱼摊销售的冰鲜黄花鱼,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二十二)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春天蔬菜批发部销售的韭菜,克百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院。 重金属问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五一东路7号淡村商贸城商贸区5号楼第一层海鲜区12号摊(经营者:李建明)销售的濑尿虾,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品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市场监管总局表示,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已责成相关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黑龙江、浙江、山东等省市场监管部门已督促食品生产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进行整改;天津、山西、浙江、河南、海南、云南等省(市)市场监管部门已督促食品经营环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江西、河南、广西、海南、云南等省(区)市场监管部门已督促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查清进货渠道、产地等信息并向相关部门报告,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对不合格产品立即采取停止销售等措施控制风险;北京、上海等市市场监管部门已督促网络食品交易平台依法采取风险控制措施。以上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应按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将采取的风险防控措施和核查处置情况,及时向市场监管总局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部分不合格项目的小知识 一、黄曲霉毒素B1 黄曲霉毒素B1是一种强致癌性的化学物质,其毒性作用主要是对肝脏的损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1—2017)中规定,黄曲霉毒素B1在花生油中的最大限量为20μg/kg。花生油中黄曲霉毒素B1超标的原因,可能是花生原料在储存过程中温度、湿度等条件控制不当;生产前对原料把关不严;精炼工艺不达标或工艺控制不当等。 二、诺氟沙星 诺氟沙星是一种广谱类杀菌剂。《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中规定,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和诺氟沙星4种兽药(在蜂蜜中不得检出)。蜂蜜中检出诺氟沙星,可能是诺氟沙星作为蜂药被用于蜂蜜养殖。摄入诺氟沙星可能会使人体产生不良反应,有可能影响未成年人的骨骼生长,延缓发育甚至危及到消费者的生命安全。 三、嗜渗酵母计数 蜂蜜中嗜渗酵母对蜂蜜品质影响较大,是导致蜂蜜发酵的重要原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蜂蜜》(GB14963—2011)中规定,蜂蜜中嗜渗酵母计数的最大限量值为200CFU/g。蜂蜜中嗜渗酵母计数超标的原因,可能是蜂蜜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受到嗜渗酵母等微生物的污染。食用嗜渗酵母计数超标的蜂蜜,可能出现腹泻等不适症状。 四、菌落总数 菌落总数是指示性微生物指标,主要用来评价食品清洁度,反映食品在生产过程中是否符合卫生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蜂蜜》(GB14963—2011)中规定,菌落总数最大限量值为1000CFU/g。蜂蜜中菌落总数超标原因,可能是个别企业未按要求严格控制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条件,或者包装容器清洗消毒不到位;还有可能与产品包装密封不严,储运条件控制不当等有关。食品中菌落总数超标,将会破坏食品营养成分,加速食品腐败变质。 五、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 五氯酚酸钠属于有机氯农药,常被用作除草剂、杀菌剂。《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业部公告第235号)中规定,五氯酚酸钠为禁止使用的药物,在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五氯酚酸钠由于其水溶性,易造成水或土壤污染,并且能通过食物链作用进入牲畜体内,进而进入人体内。五氯酚酸钠能抑制生物代谢过程中氧化磷酸化作用,如长期摄入,可能会对人体的肝、肾及中枢神经系统造成损害。 六、氧氟沙星 氧氟沙星属于氟喹诺酮类药物,因抗菌谱广、抗菌活性强等曾被广泛用于畜禽细菌性疾病的治疗和预防。《发布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兽药的决定》(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中规定,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氧氟沙星(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氧氟沙星残留在人体中蓄积,可能引起人体的耐药性。长期摄入检出氧氟沙星的食品,可能会引起轻度胃肠道刺激或不适、头痛、头晕、睡眠不良等症状,大剂量还可能引起肝损害。 七、呋喃唑酮代谢物 呋喃唑酮是属于硝基呋喃类广谱抗生素,曾广泛应用于畜禽及水产养殖业。硝基呋喃类原型药在生物体内代谢迅速,和蛋白质结合而相当稳定,故常利用对其代谢物的检测来反映硝基呋喃类药物的残留状况。《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业部公告第235号)中规定,呋喃唑酮为禁止使用的药物,在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硝基呋喃类药物及其代谢物可引起溶血性贫血、多发性神经炎、眼部损害和急性肝坏死等而对人类健康造成危害,对人体有致癌、致畸胎副作用。 八、孔雀石绿 孔雀石绿属于有毒的三苯甲烷类化学物,既是染料,也是杀真菌、杀细菌、杀寄生虫的药物。《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业部公告第235号)中规定,孔雀石绿为禁止使用的药物,在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孔雀石绿具有潜在的致癌、致畸、致突变的作用。长期食用检出孔雀石绿的食品,可能会对人体健康有一定影响。 九、地西泮 地西泮又名安定,为镇静剂类药物,主要用于焦虑、镇静催眠,还可用于抗癫痫和抗惊厥。《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业部公告第235号)中规定,地西泮在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地西泮可以降低新鲜活鱼对外界的感知能力,降低新陈代谢,保证其经过运输后仍然鲜活。但地西泮在鱼体内残留是永久性的,可以通过食物链传递给人类。地西泮超过一定剂量可能会引起人体嗜睡疲乏、动作失调、精神混乱等,严重者还可能出现心律失常、昏迷等症状。 十、克伦特罗 克伦特罗属于β-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作为饲料添加剂用于畜牧生产,对动物有明显的促进生长、提高瘦肉率及减少脂肪的效果。《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第四批)》(整顿办函〔2010〕50号)中规定,β-兴奋剂类药物(盐酸克伦特罗(瘦肉精)、莱克多巴胺等)为食品中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在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长期食用检出克伦特罗的食品可能会引起中毒,诱发心律失常,出现心悸、头晕、乏力等症状,对人体健康造成伤害。 十一、氯霉素 氯霉素是一种杀菌剂,也是高效广谱的抗生素,对革兰氏阳性菌和革兰氏阴性菌均有较好的抑制作用。《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业部公告第235号)中规定,氯霉素为禁止使用的药物,在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长期食用检出氯霉素的食品可能引起肠道菌群失调,导致消化机能紊乱。人体过量摄入氯霉素可能引起人肝脏和骨髓造血机能的损害,导致再生障碍性贫血和血小板减少、肝损伤等健康危害。 十二、腐霉利 腐霉利是一种低毒内吸性杀菌剂,具有保护和治疗双重作用,主要用于蔬菜及果树的灰霉病防治。《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16)中规定,腐霉利在韭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2mg/kg。腐霉利对眼睛与皮肤有刺激作用,经口毒性低。少量的农药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农药残留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有一定影响。 十三、毒死蜱 毒死蜱是一种具有触杀、胃毒和熏蒸作用的有机磷杀虫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16)中规定,毒死蜱在菠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1mg/kg。毒死蜱对鱼类及水生生物毒性较高,在土壤中残留期较长。长期暴露在含有毒死蜱的环境中,可能会导致神经毒性、生殖毒性,影响胚胎的生长发育。少量的农药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农药残留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有一定影响。 十四、灭蝇胺 灭蝇胺又名环丙氨嗪,为一种新型高效、低毒、含氮杂环类杀虫剂,是目前防治双翅目昆虫病虫害效果较好的生态农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16)中规定,灭蝇胺在豇豆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5mg/kg。少量的农药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农药残留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有一定影响。 十五、氟虫腈 氟虫腈是一种苯基吡唑类杀虫剂、杀虫谱广,对害虫以胃毒作用为主,兼有触杀和一定的内吸作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16)中规定,氟虫腈在豆类蔬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02mg/kg。少量的农药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农药残留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有一定影响。 十六、磺胺类(总量) 磺胺类药物是一种人工合成的抗菌谱较广、性质稳定、使用简便的抗菌药,对大多数革兰氏阳性菌和阴性菌都有较强抑制作用,广泛用于防治鸡球虫病。《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业部公告第235号)中规定,磺胺类在所有食品动物的肌肉中的最高残留限量为100μg/kg。长期摄入磺胺类超标的食品,可能导致泌尿系统和肝脏损伤等健康危害。 十七、丙溴磷 丙溴磷是一种具有触杀和胃毒作用,专用于杀灭刺吸式口器害虫的超高效有机磷杀虫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16)中规定,丙溴磷在柑橘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2mg/kg。少量的农药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农药残留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有一定影响。 十八、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 恩诺沙星属于氟喹诺酮类药物,是一类人工合成的广谱抗菌药,用于治疗动物的皮肤感染、呼吸道感染等,是动物专属用药。《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业部公告第235号)中规定,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和环丙沙星之和计)可用于牛、羊、猪、兔、禽等食用畜禽及其他动物,在牛、禽和其他动物的肌肉中的最高残留限量为100μg/kg,在产蛋鸡中禁用(鸡蛋中不得检出)。长期食用恩诺沙星超标的食品,可能会对人体健康有一定影响。 十九、克百威 克百威是一种广谱、高效、低残留、高毒性的氨基甲酸酯类杀虫、杀螨、杀线虫剂,具有内吸、触杀、胃毒作用,并有一定的杀卵作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16)中规定,克百威在鳞茎类蔬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02mg/kg。克百威不易降解,容易造成环境污染。少量的农药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农药残留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有一定影响。 二十、镉(以Cd计) 镉是最常见的重金属元素污染物之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17)中规定,镉在鲜、冻水产动物的甲壳类中限量为0.5mg/kg。水产品中镉超标的原因,可能是水产品养殖过程中对环境中镉元素的富集。镉对人体的危害主要是慢性蓄积性,长期大量摄入镉含量超标的食品可能会导致肾和骨骼损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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