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19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42号)涉及我区1家经营企业、2家个体经营户的3批次产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抽样编号为GC18000000201730705)有关情况
(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韭菜;生产日期:2018年08月16日;抽样数量:1.654公斤;标称生产企业:上蔡县鑫宇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被抽样单位:呼和浩特市凯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检验不合格项目: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检验机构:沈阳市食品检验所;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2018年09月13日;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2018年09月14日。
(二)处置情况
呼和浩特市凯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应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因当事人履行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呼和浩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二、不合格食品(抽样编号为GC18000000201730787)有关情况
(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桔子;生产日期:2018年08月21日;抽样数量:2.1公斤;标称生产企业:赤峰张亚军;被抽样单位:喀喇沁旗富利来商贸有限公司;检验不合格项目:丙溴磷;检验机构:沈阳市食品检验所;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2018年09月13日;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2018年09月14日。
(二)处置情况
喀喇沁旗富利来商贸有限公司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应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因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喀喇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相关规定,对当事人给予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三、不合格食品(抽样编号为GC18000000201730847)有关情况
(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鸡蛋;生产日期:2018年08月23日;抽样数量:2.04公斤;标称生产企业:雨润果蔬批发市场;被抽样单位:红山区宝星桑根牧场生鲜超市;检验不合格项目:氟苯尼考;检验机构:沈阳市食品检验所;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2018年09月17日;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2018年09月18日。
(二)处置情况
红山区宝星桑根牧场生鲜超市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赤峰市红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特此通告。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11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