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27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40号)涉及我区1家生产企业、2家经营企业的2批次产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抽样编号为GC18000000201730804)有关情况
(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猪肉;生产日期:2018年8月22日;抽样数量:2.035公斤;标称生产企业:通辽市金锣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被抽样单位:通辽市科尔沁区批发城观光大厦兔儿岭超市;检验不合格项目:氯丙嗪;检验机构:沈阳市食品检验所;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2018年09月10日;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2018年09月11日。
(二)处置情况
经对不合格食品生产环节和经营环节进行调查,现有证据不能确定被抽检样品为通辽市金锣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通辽市科尔沁区批发城观光大厦兔儿岭超市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通辽市科尔沁区食药监局已将该案件移送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二、不合格食品(抽样编号为GC18000000201730732)有关情况
(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桔子;生产日期:2018年08月17日;抽样数量:2.118公斤;标称生产企业:北京毅都永誉农产品有限公司;被抽样单位:内蒙古维多利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大学东路店;检验不合格项目:丙溴磷;检验机构:沈阳市食品检验所;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2018年09月10日;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2018年09月11日。
(二)处置情况
内蒙古维多利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大学东路店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应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因当事人履行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呼和浩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特此通告。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11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