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2018年月饼专项抽检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31号),涉及我省2家生产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吉林圣威清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国飞缘清真月饼”
(一)抽检基本情况。经哈尔滨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吉林省长春市光复路生力源饼业经销部销售的标称吉林圣威清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国飞缘清真月饼的生产日期为2018-08-15,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复检机构为吉林省食品检验所,复检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蛟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9月20日对吉林圣威清真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导致该批次月饼不合格的原因为生产过程控制不严、人为操作不当。已责令企业进行整改,2018年12月10日进行复查,复查结果为合格。该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500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蛟市市监食罚字〔2018〕49号。
二、吉林省长春市光复路生力源饼业经销部销售的“国飞缘清真月饼”
(一)抽检基本情况。经哈尔滨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吉林省长春市光复路生力源饼业经销部销售的标称吉林圣威清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国飞缘清真月饼的生产日期为2018-08-15,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复检机构为吉林省食品检验所,复检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长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宽城监督管理所于2018年9月11日对吉林省长春市光复路生力源饼业经销部进行了立案调查,于2018年10月11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对其进行免予行政处罚。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2018年12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