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调整部分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的公告》(总局2010年第75号公告)的规定,原由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实施食用酒精产品的审批发证工作,调整由各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实施。现就生产许可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食用酒精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及换发证工作
食用酒精产品纳入食品管理,证书有效期3年。已经取得食用酒精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2011年底完成换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工作。换证过程,应简化手续。自证书换发批准之日起,原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有效期不足3年的,新证书有效期按原证书有效期不变;原证书有效期超过3年的,新证书有效期按换证批准日期顺延3年。自证书换发批准之日起18个月内,已取得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发的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可以继续使用已印制的带有原食用酒精产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和生产许可证标志的包装物。
二、食用酒精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式样及编号规则
将现行食用酒精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由原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式样调整为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式样。具体样式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和《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的有关规定执行。
将由英文字母XK和10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的食用酒精产品生产许可证编号调整为由汉语拼音“Qiyeshipin Shengchanxuke”的缩写“QS”和12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具体形式为QS**** **** ****,详细编号规则按照《关于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和证书管理的通知》(国质检监函〔2005〕711号)中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食用酒精的产品类别编号为1506,各省企业序号自0001开始顺序编号,不得重复。
三、食用酒精产品生产许可信息报送
各省级局按照《省级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国质检监[2005]33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报送食用酒精产品生产许可信息。
请各级质监部门认真组织,保证工作质量,做好食用酒精产品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换发工作。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