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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关于食品添加剂冰乙酸有关问题的复函(质检办食监函〔2011〕453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7-14 20:37:17 来源:互联网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质检办食监函〔2011〕453号
发布日期 2011-05-10 生效日期 2011-05-1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复函批复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暂无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食品添加剂-冰乙酸(低压羰基化法)是否发证的请示》(豫质监字〔2011〕3号)收悉。有关问题请遵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食品添加剂冰乙酸(低压羰基化法)适用标准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1〕339号,见附件)执行。

 

  另,请你局通知企业应当依据卫生部2011年第11号公告的有关要求,直接向卫生部提出检验方法应适用的标准指定申请。

 

  附件: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食品添加剂冰乙酸(低压羰基化法)适用标准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1〕339号)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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