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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卫办监督函[2011]668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7-14 20:37:16 来源:互联网

发布单位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 卫办监督函[2011]668号
发布日期 2011-07-15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gdwst.gov.cn/a/zcwj/201108239263.html

  各有关单位:

 

  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为做好食品安全标准项目管理,我部向社会公开征求2011年食品安全标准立项计划,并根据各方反馈意见确定了《2011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有关工作要求如下:

 

  一、填报项目委托协议书,及时落实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起草人应当填写2011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委托协议书。协议书打印后由起草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五份),请于2011年8月15日前报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挂靠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以下简称秘书处)。逾期未交协议书的,视为自动放弃起草人和起草单位资格。秘书处对协议书进行审核后,于2011年8月30日前报送我部监督局。

 

  二、加强日常管理,保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及相关经费按时、保质执行

 

  (一)起草单位和起草人要高度重视标准制(修)订项目执行,纳入本单位重要工作日程,并于2012年7月1日前完成任务并将送审材料报秘书处。

 

  (二)起草单位向秘书处提交送审材料时应当一并提交经费决算报告(由财务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三)起草单位到截止日期仍未提交送审材料的,秘书处应当书面通知起草单位和起草人。截止日期后1个月仍未送审的,起草单位要提交未按期完成的原因说明,附经费使用情况报告,并作出检查,盖单位公章后报秘书处。我部将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并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制度,对已拨付的项目经费采用“追回”等必要的处理措施。

 

  (四)为了保障标准制(修)订项目的实施,请相关省市卫生厅(局)、有关单位对辖区或下属单位承担的标准制(修)订项目给予充分重视,督促有关单位按时、保质完成制(修)订工作。我部监督局、秘书处将加强对项目执行进度的检查。

 

  附件:   2011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doc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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