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获证企业: 根据《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和国家认监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管理的通知》(国认注[2011]68号)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维护有机产品获证企业和消费者的权益,我中心已启用新版的机构标志,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停止在包装上使用我中心原带有“有机食品”、“有机产品”和“有机转换”字样的机构标志(见附1:图一);获证企业如需在包装上印刷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应严格按照《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和我中心《有机食(产)品标志使用许可合同》相关条款的规定,规范使用带“中绿华夏”字样的机构标志(见附件1:图二)。 二、凡经我中心认证的有机产品的最小包装上必须加施有机产品认证防伪追溯标志。(具体要求参见2011年9月27日我中心网站对外发布的中绿有机[2011]23号《关于使用 “有机(有机转换)产品认证防伪追溯标志”的通知》) 特此通知。 附件1: 我中心新旧机构标志区分 附件2:国家认监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管理的通知》(国认注[2011]68号) 二〇一二年一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