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司:
你司《关于请明确卫生部2012年第6号公告有关问题的函》(制裁检食监便函[2012]75号)收悉。经研究,现回复如下:
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为加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安全性审查和管理,我部2011年11月发布第29号公告,明确规定在公布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同时,公布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质量规格要求,作为企业组织生产的依据。在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出台后,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要求即时作废。因此,我部公告公布的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质量规格要求,可以作为生产许可和监管工作的监管依据。
专此函复。
二0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