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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普通商业企业销售滋补保健类中药材有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安函[2012]126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7-14 20:37:11 来源:互联网

发布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食药监办安函〔2012〕126号
发布日期 2012-03-30 生效日期 2012-03-3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复函批复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cqda.gov.cn/CL0018/8656.html

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普通商业企业销售西洋参粉等产品如何定性处理的请示》(湘食药监〔2012〕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对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在非药品柜台销售滋补保健类中药材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国法函〔2005〕59号)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非药品柜台销售以滋补类中药材为内容物的包装礼盒商品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国食药监市〔2006〕78号)的规定,普通商业企业销售滋补保健类中药材产品,无论是否有包装,均不需要领取《药品经营许可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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