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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关于乳清蛋白粉产品生产许可问题意见的复函(质检办食监函[2011]207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7-14 20:37:11 来源:互联网

发布单位

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质检总局

发布文号 质检办食监函[2011]207号
发布日期 2011-03-09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zjj.bl.gov.cn/newsdetail4784-guan-yu-ru-qing-dan-bai-fen.aspx

  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对清蛋白粉产品是否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请示》(黔质技监食[2011]11号)收悉。经研究,复函如下: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企业生产清蛋白粉产品应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其生产过程、产品、标签等应符合相应技术规范中关于食品安全、营养、反欺诈的相关要求。生产许可后具体食品品种归类事宜,可由你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此复。

 

二0一一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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