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近日,我司收到《卫生部关于花生油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函〔2012〕161号,详见附件),认定“在花生油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同批花生原料生产的卵磷脂,不属于食品添加剂”。现转发你局,请遵照执行。 附件:《 卫生部关于花生油有关问题的批复.pdf》(卫监督函〔2012〕161号) 质检总局食品司 2012年8月27日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近日,我司收到《卫生部关于花生油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函〔2012〕161号,详见附件),认定“在花生油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同批花生原料生产的卵磷脂,不属于食品添加剂”。现转发你局,请遵照执行。 附件:《 卫生部关于花生油有关问题的批复.pdf》(卫监督函〔2012〕161号) 质检总局食品司 2012年8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