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总局各有关直属挂靠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3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办发〔2013〕18号)要求,推广实施企业首席质量官制度,规范企业首席质量官任职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以下简称任职培训教育),保证企业首席质量官培训教育质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开展任职培训教育的目的 任职培训教育是推行企业首席质量官制度的一项基础性工作。自2012年7月总局部署企业首席质量官试点工作以来,各地质检部门和有关行业普遍把任职培训教育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认真设计培训课程、精心选聘培训师资、周密组织实施培训,取得了较好的培训效果,得到广大参训企业和学员的好评。 实践证明,做好企业首席质量官任职培训教育,是确保企业首席质量官制度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所在,有利于引导和帮助企业更好地落实质量主体责任,有利于在广大企业中传播推广先进质量理念和管理方法,有利于打造一批有能力、高素质、职业化的企业高级质量管理人才队伍,有利于推动企业间的质量管理交流和经验共享。各地质检部门、各相关单位必须充分认识、高度重视,切实按照总局部署,严格管理,抓好落实。 二、关于任职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 企业首席质量官任职培训教育分为任职培训和继续教育。任职培训工作应当按照《企业首席质量官任职培训大纲》进行。其中,必修课包括:国家质量发展政策、质量法律制度、企业首席质量官制度、企业质量战略管理、企业质量文化建设、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建设、质量经济性分析、品牌管理等科目。任职培训教育机构可结合每期培训班的行业特点、工作实际以及学员需求等,自主确定部分选修课程,选修课程一般不超过6个学时。 企业首席质量官继续教育内容,应当结合当年度新发布的质量政策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最新质量理论、企业质量实践、国内外质量动态等从业必需知识确定。年度继续教育大纲由总局或总局授权省级质检部门制定发布。 三、关于任职培训教育的师资 企业首席质量官任职培训教育的师资,应当在其授课领域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具备较强的培训教学能力和良好职业操守,一般应当取得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出版过质量相关书籍或发表过相关学术论文,在质量管理、咨询、评审等领域工作满10年。 企业首席质量官任职培训教育师资由任职培训教育机构遴选。符合条件人员可经省级质检部门或总局有关直属挂靠单位审核后向总局推荐。总局组织专家对申报人员进行审核和试讲,将合格人员纳入全国企业首席质量官任职培训教育师资库予以公开。总局对师资库实施动态管理和调整,建立个人教学档案,评估教师培训教学情况。 四、关于任职培训教育机构 企业首席质量官任职培训教育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固定办公场所,有与拟承担的培训教育任务相适应的条件和设施,教学管理制度完善,拥有不少于2名专职管理人员,2011年以来开展相关质量专业人才培训不少于2期,具有较丰富的质量专业人才培训教育经验,任职培训必修课程能够聘请足够的全国企业首席质量官师资库中的教师授课。 省级质检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首席质量官任职培训教育机构统筹规划和监督管理,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任职培训教育机构,报总局备案。总局组织相关专业管理机构进行复核后,纳入全国企业首席质量官任职培训教育机构库予以公开。总局直属挂靠单位及其他全国性行业协会,可由总局根据条件进行审核、入库。企业首席质量官任职培训教育机构备案有效期为3年,到期前3个月内应当重新向总局备案。 总局对备案任职培训教育机构实施动态管理。总局组织相关专业管理机构或专家针对备案任职培训教育机构的管理水平和教学质量开展监督测评,对监测不合格的任职培训教育机构通知整改。整改无效的,不再进入任职培训教育机构库备案管理。 五、关于学员管理 企业首席质量官任职培训班学员条件应当依据《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企业首席质量官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质检办质〔2012〕749号)要求执行。学员学完必修课程,任职培训教育机构应当采用专题演讲、学习讨论或能力测试等灵活、务实的方式对学员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由任职培训教育机构颁发企业首席质量官任职培训证书(格式见附件)。经学员及所在企业同意,任职培训教育机构可登陆中国质量人才网,将学员信息导入全国企业首席质量官人才库。 六、关于培训教育经费 各地质检部门要积极协调质量工作经费,争取将企业首席质量官任职培训教育纳入专项工作经费支持。对确需收费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培训教育收费管理规定,遵循不以营利为目的、自愿报名参加的原则。各地质检部门要加强任职培训教育机构的监督管理,一经发现违法违规乱收费行为,要及时制止,报请物价等相关部门依法严肃处理。 各地可按照本通知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本地企业首席质量官任职培训教育工作。本通知印发6个月后,从事企业首席质量官任职培训教育的教师应当从师资库选聘,任职培训教育机构应当完成备案。 联系人:质检总局质量司 鲁春燕、胡品洁 电 话:010-82262046、82262038、82260118(传真)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100088 邮 箱: zlglsyx@aqsiq.gov.cn 质检总局办公厅 2013年5月16日 |